注意!申领工伤待遇前,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那么
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政策?
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
这一期为大家介绍的是
厦门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政策和业务
Q
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项目?
A
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分为工伤鉴定、因病或非因工鉴定两大类。
其中与工伤有关的项目包括:劳动能力障碍鉴定、生活自理障碍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及延长确认、供养亲属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在厦门市,工伤鉴定项目还包括:康复治疗确认、旧伤复发确认、医疗依赖确认。
另外,劳动能力鉴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Q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A
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
Q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如何申请?
A
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确认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
双方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
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根据医疗诊断,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Q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A
❶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❷ 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及影像检查资料等。委托申请的,需提供有效委托书。
Q
对鉴定结论不服该怎么办?
A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Q
申请复查鉴定有什么要求?
A
❶ 自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满一年;
❷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并经过系统治疗;
❸ 未与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资料来源:厦门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