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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协商就增加工作量,员工有权拒绝吗?


故事还原

小张在某报刊公司担任投递员,双方约定张某每天工作6小时,一周工作6天,每月工资3500元。

因同一区域的另一名投递员离职,公司未与小张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另一投递员的工作任务。

小张认为公司的这一安排使得工作量加倍,每天的工作时间至少需要延长四个小时,故表示不服。公司便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增加其工作量,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31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解读


本案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与3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本案中,报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小张的工作任务,应当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因此,小张有权拒绝公司变更工作内容的安排。公司以小张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例由集美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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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1月26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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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丽

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森律所建筑房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厦门市12348法律咨询中心值班律师,荣获法森律所2021年度公益律师奖。

陈燕云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高级心理咨询师证。



02

11月27日咨询律师

咨询律师

相关简介

谢思洁

福建嘉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有11年执业经验。

肖雄

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厦门市12348法律咨询中心值班律师,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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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依静

制作: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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