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协商就增加工作量,员工有权拒绝吗?
故事还原
小张在某报刊公司担任投递员,双方约定张某每天工作6小时,一周工作6天,每月工资3500元。
因同一区域的另一名投递员离职,公司未与小张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另一投递员的工作任务。
小张认为公司的这一安排使得工作量加倍,每天的工作时间至少需要延长四个小时,故表示不服。公司便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增加其工作量,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31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解读
本案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与3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本案中,报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小张的工作任务,应当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因此,小张有权拒绝公司变更工作内容的安排。公司以小张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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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工会全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林依静
制作: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