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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扣留"奖金"吗?

故事还原

小王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约定在小王的工资中每月扣除数额不等的“安全奖金”。如小王在离职后三个月内无泄密或者双方无纠纷,则一次性补发安全奖金。


小王疑惑,用人单位这一操作是否合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案例解读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向小王发放工资时,扣除了担保小王不得泄密以及离职后不产生争议的安全奖金,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通过约定加以限制。

用人单位以安全奖金条款限制小王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内容,应当属于无效。

因此,从工资中扣除担保小王离职后不产生争议的安全奖金,与法律规定不符,其应向小王支付每月扣发的工资。

本案例由集美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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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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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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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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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1月1日咨询律师

咨询律师

相关简介

陈咏晖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厦门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厦门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郑少泽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品牌与宣传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福建省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公益服务委员会副主任。



02

1月2日咨询律师

咨询律师

相关简介

王璐

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厦门市12348热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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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善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司法局12348值班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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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工会全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林依静

制作: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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