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扣留"奖金"吗?
故事还原
小王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约定在小王的工资中每月扣除数额不等的“安全奖金”。如小王在离职后三个月内无泄密或者双方无纠纷,则一次性补发安全奖金。
小王疑惑,用人单位这一操作是否合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案例解读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向小王发放工资时,扣除了担保小王不得泄密以及离职后不产生争议的安全奖金,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通过约定加以限制。
用人单位以安全奖金条款限制小王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内容,应当属于无效。
因此,从工资中扣除担保小王离职后不产生争议的安全奖金,与法律规定不符,其应向小王支付每月扣发的工资。
本案例由集美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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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工会全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林依静
制作: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