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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休一”还有加班费吗?

“朝九晚五,周末双休”

是许多打工人的理想工作状态

然而许多工作由于行业特性

并不实行“上五休二”的工时制度 

那么在其他工时制度下

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加班?

单位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加班费?


故事

还原

小王是A公司的电梯维修工,负责小区的电梯维护。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工时制度,只规定小王“上24小时班,休息24小时”,也就是俗称的“上一休一”。上班期间没有维修任务的时候,可以在值班室休息。

近日,小王因调岗事宜与A公司产生纠纷。小王主张A公司应当向其补偿工作以来的加班费;A公司认为安排小王“上一休一”,保障了小王的休息权,实际小王并没有加班,认为不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

那么,安排员工“上24小时休24小时”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相关

法规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0个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延长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律师

解答

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我国原则上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也可以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特殊的工时制度,即“综合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本案中,A公司与小王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工时制度,应当默认双方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A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安排小王的工作时间。


A公司未经过行政部门审批就安排小王“上一休一”,实则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更与法律规定相冲突,A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温馨提醒

为避免发生因工时制度约定不明而产生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工时制度,如约定按照特殊工时制安排工作,则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区域的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审批,做到规范用工。


关于工时工作制你了解了吗?

你的工作属于哪种工时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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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工会全媒体中心出品

案例来源集美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团队

编辑、制作:林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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