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男性?向就业性别歧视说NO!
小李是一名女性求职者。一日,她看到某公司招聘文员的招聘启事,遂投递了简历。
很快,公司HR通知小李面试。小李顺利通过了两轮面试后,公司领导以“我们这个岗位需要偶尔加班,是一个体力活儿,更适合男性”为由,录取了另一名男性求职者。
那么,以岗位更适合男性为由
拒绝女性求职者是否合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律师解答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林惟璐 >>
在实践中,妇女经常由于怀孕产假等理由遭到用人单位变相的拒绝,甚至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拒绝女性求职者,直接在招聘条件里限定了“仅限男性”的要求,这其实是不合法的设置求职门槛的行为。
女性除了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外的任何工作,都应具有和男性同等的求职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性别歧视,对女性不平等对待。遇到此种情形,女性求职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等形式,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如何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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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制作:林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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