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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卖员讨回6万余元!


伴随着新业态的发展

一些新的劳动争议也开始涌现

其中,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关系认定

成了“平台型”劳动争议的疑难点

 

近日

厦门市总工会驻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调解工作站

调解了一起“平台型”劳动争议

为外卖员讨回6万余元


基本案情

小张是某买菜平台的外卖员,负责食品生鲜配送。工作期间,公司约定于每月12日发放工资,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去年10月,小张和3名同事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等。


调解过程

调解员先是梳理案件,与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称,小张等人入职时,签署了“灵活用工协议”,约定根据工作量计算佣金,因此与小张他们并不属于劳动关系。


调解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向公司负责人明法析理。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该负责人表示愿意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


此后,调解员联系了小张等人,他们也表示愿意退让一步,同意了该方案,只是另外提出了补偿金额。经过多达5轮的沟通,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约定了支付时间。很快,小张等人收到了经济补偿6万余元,并于当天撤诉,案件得以圆满调解。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业态一些“平台”往往通过分包或层层转包的方式将业务承包出去,由此,该业务会涉及平台派单、配送公司管理、劳务外包公司支付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往往分不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维权难度大、周期长。

那么,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呢?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小张等人均有工资支付凭证,所以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依然是成立的。

在此提醒外送跑腿、外卖送餐、快递员、滴滴司机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并明确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厦门市总工会驻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工作站:


由厦门市总工会引入专业调解机构,常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设立了调解工作站。引入调解工作站后,职工来申请劳动仲裁时,会由调解工作站专业人员先行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直接签署调解协议,并交由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仲裁审查确认,符合仲裁审查情形的会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调解工作站工作人员会将案件材料流转至仲裁机构,自动转入仲裁程序。


从去年6月起,该调解站开展争议先行调解工作试运行,截至2023年5月12日,成功调解631件,为600多名职工挽回损失近1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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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工会全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林依静

制作: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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