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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促进民办学校规范优质发展

2017-09-11 宝安教育 宝安教育

学位补贴上调

新学年教师津贴发放1.3亿元“大礼包”

“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奖金翻番

……

在9月8日教师节大会上

宝安《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暂行办法》

(后简称《办法》)

正式印发


一大波新的规范管理和奖励扶持政策来袭

学校、老师及家长们

请速速来签收~~


一组大数据带你了解宝安民办中小学办学规模

宝安区现有民办中小学校共62所

100%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

民办学校总数占全区学校总数的48%

在校学生有16.8万人

占全区学生总数的55%


民办学校、学生和教师的体量

占据宝安教育总量的半壁江山

总规模占全市民办中小学的三分之一


规范与扶持并举,促进民办学校规范优质发展

成为宝安民办学校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

也是宝安教育和宝安社会稳定的需要


《办法》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1

《办法》明确了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规范管理的监管。

2

加强对民办学校、任课老师和就读学生的奖励和扶持。

3

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考核激励和惩处,从而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提升。



一大波奖励扶持政策,惠及民办学校、任教老师及就读学生


试点探索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


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教师管理,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审标准和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评聘办法,试点探索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该试点改革将打破体制机制壁垒,为宝安区全区民办教师开通了职称评价通道。

提高学位补贴

按照《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提高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标准。按小学不超过每人每年 7000 元,初中不超过每人每年 9000 元的标准给予学位补贴(以上学位补贴已包含本市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

规范招生奖励

义务教育阶段接收符合在深就读条件学生并规范招生的民办中小学,按年度一次性给予600元/人的奖励。获得奖励的民办中小学应将该奖金用于补充民办中小学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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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安全办学奖  最高奖励20万元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安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每年评定不超全区民办中小学数量 20%的学校安全等级为 A 级,并对安全等级为 A 级的民办中小学给予 20 万元奖励。


“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评选

奖金翻番

取消“宝安区民办教育进步奖”评选,继续开展“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评选。“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每 2 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全区民办中小学总数的 10%。奖励标准为小学 40 万元/所、九年一贯制 60 万元/所、十二年一贯制(含完全中学)100 万元/所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得“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 3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据了解,这个奖金数目比以往宝安评定“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的奖金翻了一番。

提高民办中小学专任教师从教津贴

2017—2018学年发放1.3亿元“大礼包”

享受从教津贴对象为现在宝安区民办中小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

(一)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 1 个学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证;

(三)在本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

(四)近 1 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宝安在市标准的基础上,将发放起始任教年限从3年降低到1年,将从教津贴开始发放标准提升为每人每月500元,每满1年增加150元,最高额度为每人每月2000元,一“降”一“升”,扩大了受益面也提升了民办教师待遇。仅从教津贴一项,宝安在2017—2018学年就拿出了1.3亿元的“大礼包”。


发放办法:


从教津贴每学年按 12 个月计发,每学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12 个月。


发放标准为:从教年限满 1 学年的,每人每月 500 元,以后每多 1 学年,每月增加 150 元,至每人每月 2000 元止,不再增加。从教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以在深圳市民办中小学累计从教时间计算(不完整的学年不予累计)。


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每年发放民办中小学教师节慰问金,并为符合从教津贴申领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教师提供免费体检。


加强民办中小学教科研和教师培训。在现有公民办中小学结对帮扶的基础上,适时扩大支教的范围,安排公办学校后备干部至民办中小学挂职,建立帮扶监测与评估机制,帮扶效果纳入公民办中小学和校长年度考核,对帮扶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用地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给予用地优惠。

在带来利好消息的同时

这些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提升办学质量的新规也须注意


《办法》将重点在学校财务、招生、教学、校园安全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


加强民办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建设

加大民办中小学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选好管好民办中小学党组织书记,从严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民办中小学应按要求组建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加强党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



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

民办中小学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执行相应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财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加强对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实行财务公开。


民办中小学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存入三方共管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规范采购方式、方法、流程,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严禁任何民办中小学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期收费。


对于民办中小学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


加强对民办中小学财务的检查和审计。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检查和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并依法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严格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招生,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规模制定招生计划,按照招生计划确定招生人数,招生人数与学籍挂钩,每年招生计划及招生人数要向社会公布,严禁超规模招生。


民办中小学要优先接收符合深圳市规定就读条件的学生,接收的转学插班生须符合深圳市规定的就读条件。


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教师管理

民办中小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配齐配足各学科教师,切实落实教师每年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民办中小学聘用的教师应全部具有教师资格证,招聘外籍教师应按照国家外专局和出入境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证件,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保,鼓励民办中小学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支持区民办教育协会制定《宝安区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鼓励民办中小学设立奖教、助教基金,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审标准和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评聘办法,试点探索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


民办中小学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师德师风建设进行过程、量化和常态管理。



加强民办中小学课程和教材管理

民办中小学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普通高中学校校历和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历开展教学活动。


民办中小学应当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品德、艺术、体育、科学、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国家要求开设的专题教育等课程。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民办中小学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定,深圳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在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的教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各种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民办中小学和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图书。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设国际课程实验的学校,应规范教材的引进和使用,对引进的国(境)外各种形式的教材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正规渠道引入,并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切实保障校园安全稳定

民办中小学应当构建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校园校舍、设备设施、卫生、食品、消防、治安、交通、校车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执行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执行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月排查制度。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安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区民办中小学实行安全分级,对不同安全等级的学校实行差别化管理:对 A 级学校,实施简化监督管理;对 B级学校,实施常规监督管理;对 C 级学校,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对 D 级学校,实施高风险整治监督管理。




警惕!一旦学校办学出现管理不规范行为,将可能面临这些惩罚噢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违反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的民办中小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1. 情节轻微,但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1 年内不受理该校提费以及我区各类奖项和资助的申请;


2. 情节严重的,当年年检“基本合格(含)”以下,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 年内不受理该校提费以及我区各类奖项和资助的申请,并视情况缩减该校招生计划;


3.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4. 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办法》详细条例,可到宝安教育在线(http://www.baoan.edu.cn/)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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