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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赣民规字〔2023〕1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着力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要求,现就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在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下,加强政策、资金、资源衔接整合,加快建立权责清晰、政策衔接、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及额度

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

中央财政支持的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如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调整,由民政部、财政部另行通知。有条件的地方如根据地方财力,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或提高补助标准,只能使用地方财政资金,不能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二)救助额度。

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并确保救助对象在享受差额补助金后的各项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之和的95%。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对已选择自主照料、上门护理服务方式的低保对象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可自愿选择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两者不可同时享受。

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享受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政策,两者不可同时享受。

三、工作流程

(一)对象摸底。各地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对低保对象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进行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对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做好政策宣传。

(二)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以及已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应书面告知评估结果并通知其可在民政部门公布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目录内自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并申请救助。

(三)入住养老机构。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且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根据定点机构目录,就近就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时,要与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并按协议缴纳养老服务费用。服务对象在机构托养期间生病住院的,养老机构不承担医药费及住院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四)申请救助。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五)救助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在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前已经自行入住养老机构超过30天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发。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救助对象情况应通过公示栏、网络平台等场所进行公示。

(六)停止或调整救助。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定期核查评估机制,每月核实救助对象情况,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需要进行救助资金调整的,自下月起调整;对已死亡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于下月起停发救助资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如需继续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其本人或家庭全额负担。

四、加强机构管理

(一)建立服务机构目录。县级民政部门要广泛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积极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建立符合条件的定点养老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定点机构目录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2. 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且在硬件设施、失能护理能力、护理人员配比、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3. 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4. 接受当地民政、财政部门确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且承诺不得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

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绩效考核要求和最高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承担兜底线、保基本职责,市县福利院、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及具备条件的乡镇敬老院等要主动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

(二)加强绩效考核。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护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等,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设定绩效调节系数。如养老机构在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事故、未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老年人负面反馈或投诉、绩效考核合格的,绩效调节系数可设置为1;如发生安全事故、出现负面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较差,绩效系数可适当调低;绩效考核情况优秀、受到表彰等,绩效系数可适当调高。某养老机构某月绩效补助资金=本县(市、区)某月绩效补助金额×(某养老机构某月收住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数量/该县所有养老机构某月收住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总数)×该机构的工作绩效调节系数。

(三)加强服务安全监管。各地要加强对接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做到人、床、机构一一对应,全程可追溯、可跟踪。公办养老机构要按照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做好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的同时,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确保优先入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是国家层面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方面的一次重大创新。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精准评估确定救助对象,提高护理服务能力,有效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省、市两级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各地要加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等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社会事务职能部门协助提供低保对象中老年人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补助标准及动态管理等信息。

(二)加强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将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调节系数。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使用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和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追回相关资金。其中,发现定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取改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将该养老机构纳入定点机构。

(三)加强服务监管。各地要依托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等,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并探索通过人脸识别、扫码打卡、人员定位等技术手段加强跟踪监测和服务质量监管。发现定点养老机构不按照服务规范和协议提供服务,或者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约谈,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服务单位资格;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应当将从定点机构目录移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是政府为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依靠个人和家庭难以化解的贫困、失能、无人照顾等风险,对其提供的服务类救助,要厘清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责任,强化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应尽义务,防止出现政府大包大揽、包办替代等现象。各地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养老服务、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采取(村)社区宣传栏、制作宣传手册、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向低保对象宣传解读政策。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发挥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将发现的有集中照护需求的低保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信息推送给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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