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是国家层面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方面的一次重大创新,是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办的一件好事实事。为精心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政策、资金、资源衔接整合,加快建立权责清晰、政策衔接、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及额度。目前按照国家文件执行。一是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二是救助额度。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并确保救助对象在享受差额补助金后的各项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之和的95%。
(三)工作流程。采取“预评估、先入住、后救助”的原则,主要工作环节包括对象摸底、能力评估、入住养老机构、申请救助、救助审批、退出机制等。明确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为完全失能且有入住意愿的,可入住养老机构,并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申请救助。同时建立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评估机制,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身体条件变化等调整救助金额或退出救助范围。
(四)加强机构管理。一是建立定点养老机构目录,并对定点养老机构提出基本要求,同时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履行兜底保障职责,主动接收。二是加强绩效考核,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不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发放绩效补助。三是加强服务安全监管,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并将入住情况录入系统。
(五)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等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二是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价,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规定使用资金。明确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加强服务监管,探索通过技术手段加强跟踪监测,对服务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动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来源:省民政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