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单位印发的《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2020〕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
《办法》共九条,主要确定了低保边缘家庭概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强与低保政策衔接,明确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核定方式以及认定经办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低保家庭财产标准的基础上,适度放宽财产标准及增加豁免情形。
一是适度放宽财产标准方面。充分考虑低保边缘家庭属于相对贫困家庭,应具有一定的抵御风险能力,因此适度放宽家庭财产标准,将低保边缘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上限,放宽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二是适度增加豁免情形方面。充分考虑困难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实际需求,就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方面,在低保认定豁免情形的基础上,新增5项豁免情形:一是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存在车贷的,家庭存款可视情进行适当豁免,使其具备短期内继续偿还车贷的能力,保障其正常经营;二是考虑到存在车贷的车辆无法过户的实际情况,对低价值的存在车贷的非经营型车辆,事实上已转让给他人使用,可以视情豁免;三是唯一一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的住房,存在房贷的,家庭存款可视情进行适当豁免,使其具有短期内继续偿还房贷的能力,保障其正常住房需求;四是不适宜居住的危房可视情予以豁免,长期居住、工作、生活在城镇的可视情豁免名下1套农村住房;五是所承包山林、鱼塘的现有种植物、养殖物的市场价值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可视情豁免。
来源:省民政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