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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尤溪人注意!2018年起,将整治送葬治丧歪风陋习!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2017-12-14 福建微尤溪


尤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丧葬活动管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革除丧葬陋习,推动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积极推进我县文明县城建设,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等法规文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送葬治丧歪风陋习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区范围,具体指:下至通演大桥,上至尤溪五中范围内所辖的城关镇、西城镇社区(村)等。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内严禁送葬游街、吹拉弹唱、播放哀乐、焚烧纸钱、沿途抛撒冥币、燃放鞭炮和鸣放电子炮,送葬改由车辆集中运载,送葬车辆途经城区时应严格按顺路就近行驶,途中不得绕道环行,不得超慢速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影响公共交通秩序。从2018年7月1日起,严禁在城区范围内占用道路、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遗体、摆放祭品花圈、焚烧抛撒纸钱、做法事等,需要举办悼念活动的应在县殡仪馆或家中举行。

  三、违反第二条规定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县民政局对在办理丧事中造成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取消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待遇;县城监大队对造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的,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民间乐队团体违规为殡葬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县公安局对违反交通法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县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丧葬活动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坚决落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出台的“八个严禁”要求,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县委文明办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当事人的当年度文明奖金,并在文明单位考评管理中予以扣重分。

  五、从事丧葬民俗社会服务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凡唆使丧属违规办理丧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城关镇人民政府、西城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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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县委、县政府“我家在景区”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殡葬改革,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转变丧葬观念,树立节俭治丧的文明新风,切实减轻群众的丧葬经济负担,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基本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免除我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一)具有尤溪县户籍的,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火化后骨灰安放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塔)或尤溪县文笔山陵园等合法墓葬场所的居民。

  (二)尤溪县境内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不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1.具有尤溪县户籍,死亡后不按殡葬法律法规进行火化的;

  2.火化后骨灰不安放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塔)或尤溪县文笔山陵园等合法墓葬场所而进行二重葬的;

  3.占用城区道路、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通宵做法事、摆放花圈及送葬游街、抛撒纸钱、吹乐敲打等违反殡葬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行为的。

二、免除内容

  (一)根据《尤溪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尤价〔2017〕44号)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1200元/具,即火化费500元/具、遗体接运费700元/具,遗体存放(馆内存放72小时内)免费,骨灰寄存(馆内临时寄存72小时内)免费。

  (二)城乡困难群众(含低保户、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再给予免除遗体在县殡仪馆馆内三天冷藏费360元/具和一个价值200元及以下的骨灰盒费用。

  (三)异地火化的,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可在火化之日起半年内到县殡仪馆据实结算,最高不超过1200元/具。

  (四)无名遗体的腐尸、难尸处理、解剖协助及骨灰处理等各项服务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三、办理程序

  (一)逝者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死亡证明,如医院死亡证明、公安或安监部门尸体处理通知书等原件。

  2.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城乡困难群众还应提供如《福建省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证》、《福建省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福建省革命“五老”荣誉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尤溪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见附件, 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

  5.异地火化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手续外,还应提供火化地火化证明书及火化费用发票。

  (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申请由逝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

  (三)申请人凭审查、审核后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县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项目免费手续。无名尸体由事发地的乡镇民政办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证明,负责办理火化及费用免除等相关手续。

  (四)县内火化的免费项目所用的殡葬专用车、消毒工具、冷藏设备、骨灰盒等殡葬用品由县殡仪馆提供。

四、经费保障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局要将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免费对象数量的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县殡仪馆应按时填写《尤溪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并附《免除人员花名册》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应及时核拨费用,按季度拨付,并于次月的15日前拨入县殡仪馆账户,年终据实结算。

五、监督管理

  县殡仪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费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工作人员虚报冒领骗取免除费用的,依纪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虚报冒领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被骗取免除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尤溪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附件


来源:尤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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