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破坏“三电”,小心违法!尤溪人一定要知道这些事!
“三电”设施保护 这些事你要了解!
烈日炎炎 高温酷暑
当你在舒适的空调屋内
吹着空调、看着电视、上着网
这时候,突然断电、断网了
后续请自行想象……
接下来的内容
你需要认真阅读
五月是“三电”设施安全保护月
▼“三电”设施保护是什么?
“三电”指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其中电信包括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通信弱电部门。
“三电”设施是指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设施。包括电力部门的变压器、输电线路和用于支撑输电线路的铁塔、电杆;电信等通讯部门的光缆线、电缆线和用于发射信号的基站、空调外机、储电池等内部设施;广播电视部门的电缆线、闭路线、基站、供电器、放大器等设施。
▼“三电”保护有多重要?
之于国家,三电设施被破坏就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遭受经济损失等;之于企业,三电设施被破坏影响系统运行安全,中断用户服务,遭受经济损失等;之于个人,三电设施被破坏无法得到稳定的三电服务,如恶意或协助破坏行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因此,“三电”保护势在必行。
▼“三电”保护这么重要,如果有人搞破坏会不会受到处罚?
答案是肯定的!必须处罚,追究到底!
▼破坏“三电”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家用户被政府贴上“停止用电”封条!
5月15日,临朐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一企业被当地政府贴上了停止用电封条。看起来好端端的企业,为什么会被勒令“停止用电”呢?
事情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5月14日,山东潍坊临朐县供电公司护线人员巡线时发现:城关街道太平工业园10号院内的正百业装饰工程公司,私自在110千伏楼平线150~151号杆区段违章建设复合板厂棚,厂棚距导线最近处不足1米。厂棚复合板、钢瓦极易被大风刮落到导线上,损坏线路、引起跳闸,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发现此处严重隐患后,护线人员多次登门要求该公司立即消除隐患,但他们迟迟不动。
于是,供电公司将这一隐患报告县安监局、经信局。临朐县安委会遂发出“危及电力线路安全隐患治理通知书”,由城管执法大队、城关街道安监所和供电公司组成联合执法组前往处理。执法组根据电力法规定,对违章现场开展了详细检查,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县城管执法大队依法发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城关街道安监所依法发出“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在该隐患点用电设备上贴上了停电封条。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终于认识到了违章建设的严重性,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并表示尽快整改,彻底消除隐患。(王学胜)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如何做维护“三电”设施的忠诚卫士?
1、坚决不参加任何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行为;
2、坚决不为任何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行为隐瞒和窝藏,站在维护国家、社会、群众、自身利益的立场,自觉遵纪守法;
3、一旦发现或知晓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通过拨打“110”向相关部门举报。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正常运行直接关系了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更关系到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保护“三电”设施安全人人有责,举报“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人人参与!
保护三电设施,从我做起!
让我们用文明行动带动全社会,
珍爱美好的生活环境,
成为“三电”设施的维护者!
来源:国网尤溪县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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