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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进校园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走进东软

新媒体中心 成都东软学院 2019-07-26




近日,学院主办的“法庭进校园”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于学生活动中心隆重举行。市人民检察院李科长、熊检察官、秋检察官,市人民法院聂法官出席了活动现场,学院各系部师生代表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安全意识宣传、模拟庭审、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本次宣传活动旨在向大学生普及法律知识,敲响法律警钟。




活动伊始,都江堰市检察院熊检查官为同学们普及了校园安全知识,如大学生借贷诈骗、个人财产安全等。他强调,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上,同学们都应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一名理智的大学生。


随后进行了模拟庭审,由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开展关于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案件庭审。


最后,受邀嘉宾给在场的同学们普及了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并例举了脸谱大师汪鑫福的案例,为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脸谱”案件介绍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实际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

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

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继承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要点评析】

根据《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的第二节著作权归属里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此款中规定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经调查,显然汪鑫福的脸谱创作并未得到研究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支持,因此不属于职务作品。况且,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2、著作权归属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

3、按著作权归属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的继受】 著作权属于公民,公民死后所有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都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季成就享有以上著作权。综上几条著作权法的内容很容易看出,九州出版社等三方侵犯了汪鑫福的署名权和其外孙所享有的复制权等财产权。





知识产权相关知识


我们平时经常说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比如日常涉及到下载正版音乐、玩正版游戏、阅读其他作者写的文章、搞了个小发明申请个专利等等,很多方面,我们都会说到知识产权,那么这个知识产权究竟是个什么样的概念,首先我们还是得先了解一下。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源于德国,英文是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们现在很多拍的电视剧都是小说或者游戏改编的对吧?网上就会说,某某某影视公司,买了某部大热IP,拍成电视剧,大热IP可以吸流量。这个IP指的其实就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而不是指IP卡或者IP地址那个IP。


知识产权这种权利有些什么特征呢?

1、无形性,这是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有形财产权一般特性为对某种物的占有(手机、汽车),而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物是有形的,权利是无形的,举个例子就很好理解,比如你买了一本书《鬼吹灯》或者《三体》什么的,你对这本书是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但是其他同样内容的书,其他的《鬼吹灯》,并不是属于你的,你的权利仅限于手上拿的这一本书本身。但如果你是写了一本书呢,你就有了著作权,在有效期内,权利并不是依附于你自己手上这份书稿,而是在于整个书稿的文字内容中所蕴含的智力成果。

在转移权利方面也是,转移有形财产权,比如把书卖给他,你手上就少了一本书,他获得一本书。而知识产权的转让并不必然引起这种物理上的变化,你只需要通过合同、协议这些就可以了。

2、专有性——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其他人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这项权利。法律特别规定除外。

3、地域性——通常在一国范围内有效,如果想在外国取得还需在外国申请。例外:比如两国签订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双边互惠协定,或者多个国家加入某个国际公约,那么所获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在各个缔约国都有效。

4、时间性——与物权不同。法律上对其都有一定存续限期的限制。各种权利各个地区都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一会儿讲到的著作权,在我国,其中属于人身权利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无期限的。而涉及到财产利益的,比如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公民的作品是其终生及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是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25年。

如果是合作者作品呢,比如说前几年在灌县古城展出过的一幅画,很大的摆在地上的,一条龙,供人拍照的,它是一副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那么在保护期的计算方面就要以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计算50年。

 5、可复制性——工业再现性,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外观设计)——用天然树根制作的根雕作品,不能申请外观设计,即使申请也得不到批准。这是因为,根雕作品不具有工业再现性(即不能以工业方式重复生产),因此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基本条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但是它的作者可以享有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创作、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商标需注册、专利需申请,著作权直接享有。可以是继受取得,比如继承、遗赠、赠与,签订合同、进行委托等等。还有无人继承的,归国家所有。

知识产权的类型……著作权及邻接权(文艺作品、科学作品、演出、录音录像广播、制图、技术绘图、计算机软件等)、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名称标记权,还有其他的包括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等。


著作权及邻接权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肯定需在公众中传播啊,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邻接权虽然与著作权密切相关,但也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中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就是被我们成为“作品” 的东西。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拆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比方说前面提到的根雕作品。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合法性……非法的例如反动刊物,不保护。

著作权如何取得呢?前面简单讲了一下,自动取得。其实有的国家也采取注册取得的制度,不过我们今天只讲国内,是自动取得。

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也办理著作权登记,这种登记实际上是一个对事实行为的认定和证明,是自愿而非强制的,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法定程序,如果发生纠纷,这种登记的证明力是十分有限的。但虽然证明力有限,还是建议大家对作品进行登记,因为这个证明力有限主要体现在另一方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容易被推翻。但是在实践中,著作权登记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因为大多数作品属于自己关起门搞创作的状态,在维权或者公开渠道,权利人往往可能陷入无法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这样的窘境。因此,我们一般都建议权利人对于价值较高的作品都予以著作权登记,这样它就有一个初步的证明效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登记的权利人就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强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拒绝支付报酬、剽窃他人作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等等。只写是直接侵权,还有间接侵权。比方说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还有基于特殊关系比方说雇主、用人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对第三人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人员,应当防范侵害的发生,但是没有尽到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了,也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那么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先来看看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即责令侵权人应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消除影响: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人们对受害人或作品的不良印象。

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依据主要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法律具体的规定。就是前两项不能具体确定的,就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几种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比如你可以既要求赔偿损失,同时也要求赔礼道歉。





活动结束后,学院特意准备了仿真毒品以供同学们参观、学习,并且安排专职人员为同学们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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