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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施行

将经验做法和重要成果用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施行


记者从3月23日召开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5日通过,于3月1日正式施行。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特别是民族团结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规范和保障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条例。


《条例》共八章63条,从工作职责、社会责任、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开展创建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强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


《条例》还对开展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命名和模范评选表彰的办法进行了规定,指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按程序评审考核、颁发命名决定。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五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期满重新申报。


制定该《条例》是将新疆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成果,用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对于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支撑

——有关人士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答记者问


3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称《条例》),是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范、保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地方性法规,在自治区地方立法史上尚属首次,为促进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法治支撑。


3月23日上午,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阿依夏木·玉努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主任艾力哈孜·别克库尔曼,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何成钢分别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五条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以地方立法权,分别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条例》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体现了民意,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符合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关于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基本要求。


《条例》将近年来自治区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领域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落实政策措施的生动实践、取得的成功经验,集中规范,起草了地方立法(草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一法定程序,加以上升、固化为地方性立法,依法强化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凝聚全社会珍视、践行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力量,必将有力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创建工作乃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问:《条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条例》将《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等新政策、新措施融入其中,重点突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实施文化润疆工程等新要求,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将自治区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新部署新要求。


《条例》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通过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载体,明确政府工作职责,教育引导各族人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同时,规定社会协同责任,强化法律责任,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贯穿创建工作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着力巩固新疆各民族大团结。


《条例》把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如实施“文化润疆工程”、反分裂斗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十进”“三进两联一交友”、各族学生混合编班共同学习生活、共同成长进步等措施均做了规定。


《条例》着眼创建目标,提出示范创建每五年届满重新申报的动态管理模式,与自治区党委创造性提出的模范区创建工作体系是一致的,即:在全面创建示范州(地、市)的基础上,把我区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这一规定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和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相接轨,有助于构建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的创建格局。


问:近年来,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疆民族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实践“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等,取得了积极成效,涌现出阿尼帕·阿力马洪、吴登云等享誉全国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我国民族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近年来,我区创建了国家级、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10个,示范区示范单位105个(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14个;国家级、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单位)1338个(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2315人(次),形成了全社会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良好局面。


新疆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全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区广大干部职工与各族群众结对认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各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民族团结之花开遍天山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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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监制丨景德明审核丨邹文辉责编丨蔡立鹏编辑丨宋   伟           张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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