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州税务局第3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系列宣传(一)
第3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以“税收惠民办实事深化改革开新局”为主题,于2021年4月份集中开展。为多角度展示伊犁州税务系统围绕党史学习教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行便民办税措施、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办好惠民实事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及成效,即日起,伊犁州税务局在“伊犁零距离”微信公众号上推出系列宣传,切实将税惠“春风”吹到纳税人、缴费人心坎上,实现便民办税“春风”拂面。
增值税、车辆购置税主要减免税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7.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8.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10.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调整至1%政策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
13.电影放映免征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
1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1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6.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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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州税务局监制丨景德明审核丨邹文辉责编丨蔡立鹏编辑丨顾新勇 张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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