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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通报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伊犁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办公室、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跨省生产、销售不合格驼乳制品,破坏伊犁州特色乳产业发展系列案
伊犁州市场监管局针对2021年3月15日新京报报道“克糖驼王”全脂纯驼乳粉未检出骆驼 DNA、“王牌驼”纯驼乳粉检测出牛 DNA开展调查。经查,自2019年9月起,以胡某、叶某为核心的团伙,机构严密,分工明确,在驼乳原料产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同一地址恶意注册新疆某公司等3家“空壳”公司,在陕西注册一家财务公司、一家销售公司,跨省组织原料配送、搭建“线上+线下”的产供销一体化链条。由陕西某公司委托尼勒克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驼乳粉,并负责原料配送、生产、产品销售。陕西某公司负责财务管理。3家“空壳”公司以新疆驼乳原产地品牌冠名。该团伙在明知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采购远低于驼粉原料市场价、无任何质量检测证明的11吨全脂驼乳粉原料并要求委托加工企业新疆某公司将上述原料投入生产,导致该公司两批次初乳配方驼奶粉、驼乳调制乳粉基粉未检出骆驼成分,产品以假充真、虚假宣传、价格虚高,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该案涉及跨省调查并已构成犯罪,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由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
2021年,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对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生产经营的6个品牌11个种类55个批次的驼乳粉分别按20%、30%和40%不等的比例掺入牛乳粉;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生产经营3个品牌4个种类8个批次的羊乳粉分别按照18%-20%比例掺入牛乳粉。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售出涉案驼乳粉1704听511.2公斤,没收违法所得56.87万元,罚款1715.17万元。
案例2:屠宰户帕某购买、使用“瘦肉精”案
2021年4月,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汉宾农贸市场含有“瘦肉精”的不合格牛肉开展调查,连夜摸排线索,从养殖户、检验检疫机构入手,锁定产供销关键人物和线索。经查,不合格牛肉由屠宰户帕某在未索取《活畜检疫合格证》的情况下购买、伊宁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驻伊宁市便群东梁牛羊肉屠宰场检疫室工作人员经手办理《产品检疫合格证》,并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二维码标签后,流通至伊宁市迪某牛羊肉店销售。该屠宰场2021年以来未建立“瘦肉精”检测台账,无检验记录,在现场发现其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卡已过期。因该案已构成犯罪,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司法部门的同时,将涉及工作失职渎职行为移交伊犁州纪委监委。目前,检察院已将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伊犁州纪委对相关部门的5名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案例3: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检测企业违法检测车用气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系列案
2021年,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检测企业雇佣未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人员证”人员检验检测气瓶并出具虚假车用气瓶检测报告,甚至采取代办形式在不见车、不检测的情况下直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车用气瓶是流动性较大的常用特种设备,与群众出行息息相关且具有危险性,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检测企业立案调查,责令召回气瓶13996只进行重检,对其中7家企业分别顶格处罚20万元、主要责任人员分别顶格处罚5万元,处罚金额总计217万元。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的7家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2家伪造车用气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的企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尼勒克县胡吉尔台乡马某种子经销店非法经营玉米种子案
伊犁州农业农村局对尼勒克县胡吉尔台乡马某种子经销店的杨某未经权利人授权,也未办理“新引KWS938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该品种名义在当地乡镇和79团附近销售玉米种子。经检测,其销售的种子与“新引KWS9384”杂交种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被告人杨某非法销售“新引KWS9384”玉米种子,经营额达19.8625万元。2021年8月,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查获在案的玉米种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5:某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相压价收购小麦案
某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7月粮食收购过程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向粮食经纪人和农户结算小麦款时,未按照在小麦杂质≤1.0%情况下不得扣除杂质的要求,无视国家规定,扣除杂质重量后结算小麦款,变相压低小麦收购价格,合计214车6568.2吨,以扣除杂质为名扣减重量共计10.193吨,合计压价金额25280.82元。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向农户退赔违法所得25280.82元,并处罚款25280.82元。
案例6:郭某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2021年9月,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该县喀什镇石桥村三名养殖户报案,其养殖的生猪因饲料问题出现病症并死亡。经查,当事人郭某销售的豆粕粗灰分(干基计)成分为65.7%,严重高出<6.0%的国标要求,不仅扰乱了饲料的市场经营秩序,更极大损害养殖效益。2021年12月,伊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郭某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经营产品1吨,并处罚款2.2万元。
案例7:李某恶意侵害“伊力”牌等名优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等5起酒类商标侵权系列案
2020年5月至12月,李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商标授权情况下,自行购置印有“伊力”商标的防伪标签、包装盒、酒瓶等包装材料及作为原料的低档白酒,制作生产假冒“伊力”牌“伊力老窖”,以300~350元/箱的价格销售,共计216箱,销售金额达7.16万元,非法获利4.568万元。2021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及维权支出2.071万元,并就制售假冒白酒事实在《新疆法制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新源县某酒行销售与伊力特公司 “伊力老朋友”白酒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山东范公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朋友”、“新朋友”“老朋友一家亲”白酒,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白酒163件,罚款2万元。
尼勒克县货运司机刘某以每件480元价格购进商标侵权商品“伊力老窖”60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45件,获利900元。2021年5月,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给予没收涉案商品15件,罚款1万元。
2021年1月,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某商行销售商标侵权“五粮液”白酒立案调查,当事人以650元/瓶回收“五粮液”白酒14瓶,销售价格1050元/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白酒为商标侵权商品,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侵权“五粮液”白酒14瓶,罚款1.47万元。
2021年8月,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对岳某销售涉嫌假冒“飞天茅台”24瓶进行抽样,并送至贵州茅台酒厂指定检测中心进行鉴定,确定为商标侵权商品。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无证无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给予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42万元,退还消费者货款2.84万元。
案例8:赵某销售假冒“南孚电池”等7起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系列案
2021年6月,伊宁县市场监管局对赵某驾驶箱式货车销售标识为“南孚”的碱性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该批次标识为“南孚”的碱性电池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伊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000元。
2021年4月,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对耿某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海飞丝”洗发水、“飞科”剃须刀等商品向商户上门推销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33板,并处罚款4700元。
2021年2月,巩留县某商行从伊宁市某批发商行以100元/件价格购进“红牛”5件120罐,以每罐6元价格进行销售。经红牛商标所有人认定此批“红牛”为商标侵权产品。巩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商品27罐,罚款1500元。
2021年5月,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对奎屯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3卷“3M”汽车太阳膜、2卷“龙膜”汽车太阳膜进行鉴定,认定为侵权假冒产品,货值金额2.355万元。奎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车膜5卷,罚款1.2万元。
2021年5至6月,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五金建材部等三名当事人销售侵犯“百商”注册商标专用权线缆情况开展调查。经查,三名当事人销售的标识为“百商”的电线、3M车身反光贴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三名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线缆9卷,3M车身反光贴12卷,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9:昭苏县某文体办公商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销售特殊标志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系列案
昭苏县某文体办公商行销售的3种笔记本封皮上印有“中国共产党党徽”“建党100周年”标志,2种档案盒封皮上印有“党徽”标志。经查,该店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购进、销售印有特殊标志笔记本、档案盒。2021年5月,昭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销售特殊标志笔记本,没收违法所得2462元,并处以罚款2462元的处罚。
2021年7月,奎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到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维权部举报称,奎屯某图书文具城销售的司马彦《写字课课练》涉嫌盗版。经查,在当事人书架上和库房发现司马彦《写字课课练》共计910本,经与出版社联系并寄回样书鉴定,确认为侵权盗版书籍。奎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没收侵权出版物910本,并处罚款6000元。
案例10:伊宁市某热力有限公司擅自收取高于政府定价供暖费案
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某热力有限公司未取得政府调价文件擅自收取高于政府定价供暖费情况开展调查。经查,在2019-2020年采暖期,当事人在未取得政府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将军垦路片区供暖价格由每平方14.5元调整到17.8元,多收取5093户、43.74万平方采暖费,共计144.34万元;多收213户、2.01万平方报停用户基本热费每平方0.99元,共计1.99万元。合计获取违法所得146.33万元。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伊宁市某热力有限公司退还违法收取的暖气费146.33万元,并处罚款292.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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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伊犁零距离监制丨景德明审核丨邹文辉责编丨蔡立鹏    编辑丨魏红梅   汪   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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