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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实施意见》:四类困难群体可获医疗救助!

8月18日
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
自治区日前出台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切实减轻困难群众
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
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或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四类人员,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待遇保障处处长韩宏才介绍
在政策待遇方面
《实施意见》明确
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
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01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中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
02
实行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03
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其中,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南疆四地州不低于80%;对第三类、第四类救助对象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和25%左右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均不低于60%。
韩宏才说
为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
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救助对象
进行系统标识
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三重制度“一单式”结算
对第四类救助对象
则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

为了提高医保政策便利性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对规范转诊
且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
可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实施意见》还提出,我区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支持发展慈善救助,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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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邹文辉责编丨蔡立鹏编辑丨张   楠   汪   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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