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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坚决杜绝阻止药店销售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的行为

10月7日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田春海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规范零售药店药品销售,自治区药监局制定《自治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流通环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药品零售企业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强和规范药店对“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销售管理,实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销售,落实监测预警责任,及时登记报告购药信息。与自治区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止咳 退热 抗病毒 抗菌素等“四类药品”零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药店依规正常开展销售,坚决杜绝阻止药店销售“四类药品”的行为。

  自治区药监局将持续跟踪全疆各地“四类药品”销售情况,采用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和征集群众投诉等形式,对不严格执行“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和信息报告制度,阻止药店销售“四类药品”的行为,及时纠正整改,切实保障群众正常购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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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邹文辉责编丨蔡立鹏编辑丨古   荣   汪  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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