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州直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规范经营,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或变相提高商品价格。切实做到价签齐全、内容完整、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以紧俏药品等涉疫物资强制搭售滞销药品或其他物资。

三、不得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和串通涨价。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经营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企业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企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企业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严禁利用广告、媒体媒介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企业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六、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它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七、严禁仿冒混淆和商业诋毁。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经营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下游经营销售药品等涉疫物资及用品价格,或者限定最低价格;不得限定交易、差别待遇,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州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并提供相关票据、凭证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2022年12月12日

大家都在看


关于将伊犁州新华医院由“黄码医院”调整为“绿码医院”的公告
伊犁州各县市发热门诊(诊室)名单(192个)

来源: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邹文辉责编丨蔡立鹏编辑丨汪   涓   耿建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