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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里!这7种药纳入新疆临时增补医保目录 在定点医院门诊可享受70%—80%报销

1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自治区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在执行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增补了7种药品纳入临时医保用药目录,参保群众可享受70%—80%报销。

  这7种药品为复方银翘氨敏胶囊、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秋梨润肺膏、小儿咳喘灵口服液、板蓝根颗粒、消炎退热颗粒、氨酚伪麻那敏泡腾颗粒。

  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傅勇忠介绍,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今年3月31日。部分地区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按规定向国家备案后可临时纳入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同样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目前已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医保用药参考名单》中,包括阿兹夫定片、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等26种国家推送第十版诊疗方案药品,对乙酰氨基酚、复方甘草等国家推送西药部分199种,蓝芩口服液、双黄连口服液等420种国家推送中成药部分,以及国家药品目录和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内民族药5种,包括寒喘祖帕颗粒、祖卡木颗粒、祖卡木胶囊、复方一枝蒿颗粒、散寒药茶,再加上7种自治区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外药品,总共657种治疗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药品。

  傅勇忠介绍,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可享受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参保人员在一级以下医疗结构门急诊发生的上述医保用药目录内药品的费用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区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同时,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配足包括自治区临时增补药品在内的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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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杨   林责编丨蔡立鹏编辑丨古   荣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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