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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伊犁·普法课堂 | 案例普法之邻里纠纷

“土地者,民之本也。”土地是保障农民居住、进行农业生产、实现乡村振兴最重要的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农业之本、农民之根。为充分发挥土地效用,维护生产生活,保障农民基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对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进行了规定。

小编将设立“农村土地普法”系列宣传,以真实案例+解读+条文的方式,与大家聊一聊农村土地那些事儿,让农村土地制度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六尺巷传说

一则发生在清代康熙年间,桐城境内的一桩脍炙人口的民间故事。

大学士张英的府邸与吴姓一家相邻。

吴姓盖房欲占张家隙地,双方发生纠纷,告到县衙。因两家都是高官望族,县官欲偏袒相府,但又难以定夺,连称凭相爷作主。

相府家人遂驰书京都,张英阅罢,立即批诗寄回,诗曰: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家人得诗,旋即拆让三尺,吴姓深为感动,也连让出三尺。于是,便形成了一条六尺宽的巷道。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这可能是老祖宗们对我们中华民族互相帮助传统美德的精辟总结。时至今日,六尺巷传说的精神仍不过时。也可见,如何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的重要性。下面两则望城区法院靖港法庭受理涉邻里纠纷的真实案例,或许能带给大家新的启发!



案例1:邻里成仇,互不相让,只能两败俱伤



谭某与黄某系邻居,双方因道路通行、树木砍伐、噪声污染、火灾隐患等事宜多次产生矛盾,颇有积怨。某日,双方又因黄某铲沙修补道路水坑影响谭某生活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谭某用自家所有的铁锹将黄某已经填埋在道路水坑中的沙石挖出,黄某遂上前阻止,二者在争抢谭某手中铁锹的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谭某眼部受伤、多处挫伤,黄某腹部受伤。之后,谭某、黄某各自到医院诊断治疗,并发生治疗费若干。经调解协商未成后,谭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黄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导致谭某受伤、人格权受损,黄某应当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责任。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过错情况,最后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判决由黄某向谭某赔偿部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 官 来 说 法  


相邻应和睦!相邻各方产生纠纷后,应该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谭某与黄某因不能正确处理邻里间矛盾发生口角乃至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均在争执中受伤,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楚,还要因自身过错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在本次邻里纠纷中,双方可谓两败俱伤。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村(社区)或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理性维权。我们更希望在相邻纠纷中,每个人都能有一份“我的问题我来改”的真诚和“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大度。




案例2:你拦我修路,我阻你建房,冤冤相报何时 



万某与朱某1、朱某2兄弟系邻居,双方因道路修建和使用、土地界线等问题产生矛盾数十年。朱某兄弟二户出入必须经过万某房屋前面的道路,二人在十几年前想将出入的道路硬化,万某因与二人存在其他矛盾一直强加阻拦。后万某拟对其旧房进行改造重建,朱某兄弟阻拦,要求万某必须先将双方房屋前的出入道路修好才能修建房屋。期间,朱某1阻拦万某运送建筑材料,二人在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致使万某受轻微伤。


纠纷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人约定由万某先硬化道路后进行房屋建设,道路硬化后,朱某兄弟等不得阻碍万某建设房屋,万某保障朱某二户交通无阻。之后,万某按约定将道路进行了硬化。后万某因受伤一事将朱某1诉至法院,朱某2认为万某故意挑起新的矛盾,再次阻拦万某修建房屋。万某遂向法院起诉朱某2。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奈何双方积怨深久,矛盾无法调和。最后,法院依据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认为朱某在万某已经按协议约定硬化道路后仍旧阻碍万某修建房屋违反了协议约定,也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侵犯了万某的权益,判决朱某立即停止妨碍万某修建房屋的行为。




法 官 来 说 法  

相邻关系(也称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各自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应当接受必要的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有权请求相邻他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相邻他方亦应接受请求向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前者为相邻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相邻权,后者为相邻人所负担的义务,即相邻义务,相邻权与相邻义务对应而存在。《民法典》就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尊重历史和习惯,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若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各方应当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尊重理解和容忍相邻,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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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塔河县司法局宣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杨   林责编丨李建苹编辑丨魏红梅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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