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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伊犁·普法课堂 | 好心帮忙开翻车,事故损失谁来赔?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3日

李某驾驶其父轿车

到县城与他人聚餐并饮酒

期间李某得知同村王某

也在县城且未开车

遂让王某将车辆代为开走

次日王某将车开回途中

因操作不当

发生车辆侧翻单方事故

造成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李某将王某

诉至河南省永城市法院

请求赔偿车辆损失

经鉴定各项损失873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王某在驾驶李某车辆过程中

疏忽大意

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因操作不当

发生车辆侧翻单方事故

造成车辆受损

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于李某要求王某

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依法应予支持

鉴于王某是受李某所请

无偿驾驶案涉车辆

是基于友情做出的

好意施惠行为

按照公平原则

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

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即61110元

双方服判息诉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好意施惠引发的纠纷

因其侵权发端于

无偿施惠、良好动机

和善意目的

故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处理

酌情减轻施惠人的

民事赔偿责任

若施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若施惠者为一般过失

或双方均无过错时

应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好意施惠行为

是国家法律鼓励的

是社会公德提倡的

但法律并未完全

免除施惠者赔偿义务

作为施惠者

应当充分尽到审慎义务

好事做好才会皆大欢喜

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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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杨   林责编丨李建苹

编辑丨孙文利   帕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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