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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认房不认贷”政策

记者11月3日从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召开的2023年三季度新疆金融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已印发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认房不认贷”政策,即居民家庭在购房地无成套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住房。
  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温波说,“认房不认贷”政策涉及两个层面的政策调整,一是首套认定标准,二是认定后是否享受首套房信贷政策。
  据介绍,《通知》明确了首套房认定标准,即居民家庭在购房地无成套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房。具体而言,以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居民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为认定依据。
  “举例来说,一个居民家庭(包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乌鲁木齐市有房子,但最近这个家庭要在昌吉市再购买一套住房。昌吉市的住建部门经过认定,如果这个家庭在昌吉市没有住房,则在昌吉市购买的这套房子就认定为首套房。”温波说。
  在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知》明确,凡是住建部门认定居民家庭在申请贷款购买住房时,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再区分是否有住房贷款记录以及个人住房贷款是否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依然有效,金融机构应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购房家庭按首套住房执行信贷政策。
  “整体来看,新疆执行‘认房不认贷’进一步拓宽了首套房信贷政策在全疆的适用范围,降低了购房信贷门槛,更好满足了当地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温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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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杨   林责编丨蔡立鹏编辑丨王   娟   孙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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