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8000元!新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奖励制度,激励广大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忠诚勤勉、创新创业,建设高素质专业队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着眼于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促进公共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业绩贡献,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树立忠诚担当、敬业奉献、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自治区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突出政治建设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在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获得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自治区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七条 给予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记功。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二)记大功。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后,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第八条 给予地州市党委政府直属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二)记功。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后,报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经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第九条 给予县市区及以下党委政府直属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报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经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评议推荐,经县市区和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逐级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第十条 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逐级上报,事先征得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其他奖励方案应当逐级上报,事先征得奖励决定单位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机关部门开展奖励。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决定;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第四章 定期奖励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嘉奖、记功可以每年开展一次,记大功可以根据业绩贡献实际情况确定。
奖励应当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对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嘉奖、记功奖励。
第十三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业绩贡献、工作绩效等因素综合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实有工作人员总数的18%、2%。
工作地点在南疆五地州、全区四类及以上县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20%。
奖励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一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倾斜,原则上不得低于获得奖励人员的60%。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最高不超过25%。同时符合多个情形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一)获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一般不超过22%;获得同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者获集体记功及以上奖励的,一般不超过25%;
(二)在科研攻关、创新创业、乡村振兴、安全维稳、防疫救灾、应急处突等重大工作任务中取得重要创新成果、作出突出业绩贡献、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一般不超过25%;
(三)工作地点在南疆五地州乡镇(街道),工作成绩突出的,一般不超过25%。
第十五条 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第一项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的,奖励范围宜小不宜大,应当尽可能精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获奖励为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细则规定的项目;
(二)所获奖励原则上属于相关事业单位主责主业范围,且相关事业单位在其中发挥直接具体作用;
(三)所获奖励一般为上一年度或者当年度取得。
第十六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监督举报和纪律要求等。奖励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公布。
(二)考核推荐。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要求,科学考核业绩贡献,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按照奖励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三)审核审批。奖励决定单位可根据需要,采取灵活方式了解核实评选推荐情况,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公示。面向服务对象或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各界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公布。奖励决定单位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六)备案存档。在奖励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备案表》,按照奖励批准权限,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获得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向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奖励相关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五章 及时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针对同一事由,已经给予及时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定期奖励中一般不再重复奖励。
在业绩贡献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参照定期奖励有关规定确定。
及时奖励应当严格界定参评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奖励范围。
确因工作需要,及时奖励超过一般比例的,奖励方案须按照奖励权限,由奖励决定单位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及时奖励工作一般以专项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参照定期奖励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六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工作由各级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组织实施。党委(党组)承担奖励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职责。
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机关部门可以设立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奖励时,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主管机关部门组织实施奖励时,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人,成员可以由所属事业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制作,制作前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地州市及以下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制作前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制作与发放情况,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分别记载、存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获得奖励不发放奖金,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按照行业惯例,可以追加奖励的,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奖金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通过现有经费渠道予以保障,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其他经批准的奖励,由批准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经费保障渠道,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人员,可以结合实际通过健康体检、休假疗养、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多种形式进行褒奖,在工作生活上给予更多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对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公开招聘时,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核考察方式;在职称评审、岗位(职员)等级晋升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获得记大功及以上奖励,符合相应岗位要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得奖励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被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工作存在问题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二)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处分影响期未满或者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四)未开展年度(聘期)考核、专项考核或者考核工作成效差的;
(五)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六)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县市区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每年按照不少于事业单位总数5%的比例,对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进行核查。
第八章 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 人数较少的单位部门,按比例奖励名额不足1名时,在不超过总比例的前提下,可以由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统筹确定名额。
第三十二条 援疆、经批准离岗创新创业、挂职锻炼等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的奖励,不占所在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参与驻村工作等各类专项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较低一个等级奖励候选人中被评为较高等级奖励的人员,不再重复奖励。
因同一事迹已经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以及已经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称号或者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以及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的其他组织机构中相关人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级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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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杨 林责编丨蔡立鹏编辑丨史雪红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