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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个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出台 首次明确范围和产权人第一责任

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1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全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这是新疆出台的首个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填补了制度的空白。”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班工作人员雷宽久介绍,经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连续开展,已基本摸清新疆经营性自建房的数量和安全状况,一批安全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和消除。

2023年8月25日,专业技术人员在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冲乎尔镇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现场评估。王海超 摄

  《规定》首次明确经营性自建房范围,即在新疆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同时,首次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并对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改扩建、装饰装修、安全鉴定及分类处置情形,加固拆除作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对遵循原则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进行了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巡查。
  《规定》加强了规划建设审批管理,提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另外,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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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杨   林责编丨蔡立鹏编辑丨张   瑛   史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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