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坤如 李翌 | 西方数字资本主义的增殖逻辑及其批判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西方数字资本主义的增殖逻辑及其批判
闫坤如,李翌
数字技术促进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变革,也推动经济转型和社会进步。1999年,美国学者丹·希勒(Dan Schiller)在《数字资本主义》一书中首次提出“数字资本主义”(digital capitalism),他指出数字网络“在拓展市场有效范围的同时……正在扩大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社会与文化范围”。数字资本主义是一种以数字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形态,其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在数字化时代的新形态。数字资本主义突破了传统生产资料的物质性、私有性,在一定程度上为数据共享、数字资料公有化提供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资本主义生产的盲目性、滞后性,但在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下,数字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国家与少数资本家手中,其实现数字资本增殖的目的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资本主义的剥削属性与增殖逻辑,反而增强了剥削的隐蔽性,甚至扩大了剥削。因此,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分析数字资本主义本质,批判数字资本主义的增殖逻辑,揭露其剥削本质至关重要。
一、数字资本主义的增殖逻辑
数字资本主义是由数字资产阶级掌握并控制的一种资本主义经济,其本身所固有的增殖逻辑由资本的本质决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创造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价值增殖是资本的本质属性,数字资本主义实现价值增殖的关键在于其特有的数字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是马克思理解资本主义运行机制的重要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强调,“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来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生产方式被看作是理解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依据。数字生产方式不同于传统生产方式之处在于,传统生产方式以物质资料、雇佣关系为基础;而数字生产方式以数据资本、数字劳动为核心,这导致传统雇佣生产关系逐渐解体,取而代之的是不稳定的数字生产关系。在数字生产方式的支配下,数字剥削内容从物质产品转变为虚拟数据;剥削形式从“他者剥削”转变为“自我剥削”;剥削范围从“工厂社会化”转变为“社会工厂化”;剥削程度从“肉体规训”向“精神规训”深入,由此形成数字资本主义的增殖逻辑。
(一)剥削内容更多样
数字生产方式以数字劳动为核心积累数据资本,数字剥削内容从物质产品转变为虚拟数据。随着货币的角色开始被数据取代,数据正成为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新型资本。“大数据之父”——舍恩伯格(Schönberger)在《数据资本时代》中指出,“海量数据使我们有能力将市场与金融资本分开……即将从金融资本主义转向数据资本主义”。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大数据的有效利用将实现经济转型,并带来生产力增长和消费盈余的新浪潮,使用大数据将成为现有公司竞争的关键基础”。在数字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数据不仅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更成为一种新型资本,成为实现价值增殖的基础,数据生产者与所有者相分离,积累数据资本成为数字资本主义进行循环周转与再生产的关键。数据作为一种非物质资产,与传统生产资料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数据价值衡量标准呈现出新特征:传统生产资料的价值量通常是从劳动者个体角度进行衡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数据的价值量往往需要从劳动者整体上进行衡量,来自于数据整体或者数据的综合。单个劳动者形成的数据痕迹未必都具有价值,但随着这些数据痕迹传播、共享范围逐步扩大,数据整体满足人们需求的可能性越大,就越具有生产潜力和价值。因此,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不是简单孤立地分析个人在数字系统中留下的数据痕迹,而是从整体上进行分析、处理,它们将成为人们进行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例如,数字企业通过综合分析海量数据,以此预测市场情况并调整营销策略,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数据价值衡量标准的特殊性为积累数据资本营造了新的隐蔽性空间,同时,它也成为数字资本主义实现价值增殖的重要秘密。因此,对虚拟数据的剥削构成数字资本主义实现价值增殖的重要内容。
(二)剥削形式更隐蔽
数字生产方式使得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界限模糊化,数字劳动的“产消合一化”使得剥削形式从“他者剥削”转变为“自我剥削”。传统工业时代,工人劳动往往带有被迫性,体现为资本家外在的“他者剥削”;而资本与数字技术的合谋使得数字劳动摆脱了以往劳动形式的限制,实现了劳动者内在的“自我剥削”。数字劳动打破了传统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界限,基于生产与消费的立场,大致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性数字劳动,另一类是消费性数字劳动。其中,生产性数字劳动属于雇佣数字劳动,主要包括职业数字劳工,如程序员、数据管理员等,在这个意义上,“生产性数字劳动”属于“他者剥削”;而消费性数字劳动主要由一般用户承担,表现为休闲、娱乐的形式,本身不具有生产目的,实现了用户的“自我剥削”。首先,关于“玩劳动”的假设导致了这种数字劳动的自然化,它从一开始就不被看作是劳动,而被认为是用户出于其自然存在方式而从事的活动,这使其不被视为需要精力和时间,因此,其劳动本质实际上被它的娱乐、消费形式所掩盖。其次,由于这种消费性数字劳动被视作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之外的娱乐消费活动,因而不需要补偿或回报。然而,人们参与的消费性数字劳动越多,创造出的数据越多,能够占有的资源却越少,这种倒挂助长了用户与数字资本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正如爱德华·科莫尔(Edward Comor)在《数字消费与异化》一文中指出,产消合一并不能消除劳动对人的异化,用户的生成内容反而成为数字资本主义新的剩余价值的重要来源。就这种消费性数字劳动而言,它是一般用户以数字平台为媒介满足自身日常需要的过程,不具有生产数据产品的目的,相关消费数据是用户消费过程的副产品,却被数字资本家无偿占用,并成为诱导用户持续进行数字劳动的工具。随着用户沦为平台及算法的附庸,其“自愿性”的消费活动实质上已转变为“强迫性”的数字劳动,这也就意味着劳动与娱乐之间界限的模糊,用户耗费了比以往更多的时间、精力进行劳动,从消费者转化为潜在的生产者。如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在《数字化生存》一书中指出,传统地理的限制将消除,“数字化的生活将越来越不需要仰赖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数字劳动时空的灵活化与劳动形式的“产消合一化”使得数字剥削更加隐蔽,从而实现了从“他者剥削”向“自我剥削”的转变。
(三)剥削范围更广泛
数字资本主义凭借数字生产方式实现了从“工厂社会化”向“社会工厂化”的转变。数字劳动虽然帮助人们摆脱了传统劳动时空的限制,实现了劳动时空的自由化、灵活化,数字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似乎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了,但只要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生产方式存在,人们就必然会再次陷入新的剥削“陷阱”之中。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工厂不再被认为是典型的场所或劳动和生产的集中地;劳动过程已经从工厂转移到整个社会”。数字生产方式使得数字剥削范围更加广泛,主要体现为劳动主体的全民化与劳动时空的生活化。
首先,劳动主体从传统雇佣工人扩展为全体数字用户。在工业时代,劳动主体以雇佣工人为主,而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数字劳动者没有特殊的年龄、性别、种族、国界等要求,任何数字用户都可以被看作是潜在的数字劳工。如未成年人在自由时间使用手机玩网络游戏,退休老年人通过平台刷视频等行为创造的数据副产品均被数字资本家无偿占用。通过数字劳动的“黏性”和“瘾力”来增强劳动强度和扩展劳动群体的方式,实现了“工厂社会”向“社会工厂”的转变,构成了数字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特殊方式。
其次,劳动时空的侵占使得整个社会都沦为资本工厂。雇佣数字劳工虽然能够获取一定的报酬,但数字资本家所支付的薪酬远不及这些数字雇工所创造出的价值。如互联网企业为程序员设定繁重的工作任务,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只能加班加点地进行劳动,劳动时空不断延展,可支配的自由时空不断被侵占。“生活已经变成了工厂,工厂不仅限于雇佣劳动的空间,而是延伸到日常生活中”,并且,除了剥夺雇佣数字劳工在生产环节创造的剩余价值外,数字资本家还“将剥削定位在工作场所之外的领域,注意到非工作活动的生产力,包括用户生成内容的创造以及社交网络和通信的商业网站的盈利能力”。被数字资本主义剥削的生产性劳动时间,既包括雇佣数字劳工的劳动时间,也包括用户的在线时间。在数字资本主义的运作逻辑下,整个社会都沦为资本增殖的工厂。
(四)剥削程度更深入
数字劳动中,资本与算法的合谋使得数字剥削实现了从“肉体规训”向“精神规训”的转变。传统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主要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对劳动者进行“肉体规训”;而数字资本主义社会通过数字劳动、算法推荐等方式实现了对劳动者的“精神规训”。算法分析成为人类获取认识的新来源,数字算法能够精准捕获并预测数字劳工的个人信息与行为轨迹,由此刻画出“数据肖像”,进而诱导并支配其劳动行为,在个性化的算法推荐中劳动者逐渐丧失选择劳动或不劳动的能力和权利。算法分析颠覆人类传统的思维习惯,对人类的认知和思维方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同时,算法通过“自我进化”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逐渐削弱数字劳工的抗争意识。对劳动者的规训从传统工业资本主义时代的“肉体规训”走向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精神规训”,人们若不参与数字劳动,便似乎与社会脱轨,在数字算法强大的“自我进化”功能下,越来越多的人沦为“数字奴隶”,无偿进行数字劳动,“自愿”屈从于算法支配。个性化的算法推荐使得数字劳动似乎成为了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人的自由意志逐渐被消解,数字劳动被理解为是一种“自由自愿”的劳动形式。
总之,数字资本主义通过数字生产方式使得数字剥削内容更丰富、剥削形式更隐蔽、剥削范围更广泛、剥削程度更深入,从而构成了数字资本主义特有的增殖逻辑。
二、数字资本主义批判
数字生产方式通过数字劳动积累数据资本,推动数字资本主义深入发展,但在资本逻辑下,以算法、平台为核心的数字劳动也导致一系列问题,如算法监控使得用户自由访问遭受限制、平台规训化生产导致数字泰勒主义盛行、数字资本主义私有制加剧社会不平等等。因此,透过数字资本主义的繁荣表象,重新审视其背后的深层矛盾,揭露资本主义将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走向灭亡的历史趋势十分必要。
首先,算法监控使得用户自由访问遭受限制。
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用户被赋予了“自由”访问网址、下载软件等数字权限,自由和开放网络、让信息自由获取不仅是每一个网络用户的核心主张,同时也是互联网企业的商业决策。“数据共享”使用户获得了更多选择权、自由权,看似抹平了由于阶级、财富、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所带来的差距,并进一步增强了用户生产与消费的热情。然而,这些所谓的“自由访问”“数据共享”实际上是在算法监控的范围内被给予的,“自由访问”与用户实际受到的算法监控相矛盾。一方面,用户自以为掌握了操纵和使用数字平台、应用软件的自主权,殊不知这些数字权限是经过大数据以及算法分析、筛选得来的结果。用户“自由访问”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数字系统收集用户信息、征服用户个性并维护其对数字媒体忠实度的过程。数字资本主义借助大数据及数字算法统计分析用户的消费能力与身份地位,对其进行筛选、匹配,从而使得本应大众化、普及化的数字权利转化为等级化、个性化的数字权限。例如,大数据杀熟、外卖小哥送餐时间的极致压缩,实际上都是算法监视与操控的结果。另一方面,在资本的统治下,用户仿佛置身于数字化的“楚门的世界”,在这样一个经由数字算法设计、定制的个性化空间,用户只获得了所谓的“自由”。数字算法对用户进行监控的目的不是为了禁止用户的某些在线活动,也不是为了引导用户购买某类商品,而是为了大规模获取用户的个人数据。在数字资本家看来,利润来自对用户行为的监视和修改。如以谷歌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表面上为用户搭建了一个免费的数字平台,实际上是以获取用户的个人数据为目标,通过占有大量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来掌握用户的个性特征,以此预测未来产品及未来市场,最大限度地实现预期利润。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用户沉醉在算法为其构建的个性化世界之中,逐渐丧失反抗的权利甚至能力。
其次,平台规训化生产导致数字泰勒主义盛行。
数字泰勒主义(Digital Taylorism)强调数字企业管理层与普通数字劳工相分离,旨在通过标准化、极简化、规训化生产加强企业对数字劳动的控制。泰勒主义(Taylorism)是由美国工程师泰勒(Frederick Winslow Taylor)于19世纪末提出的,主张通过标准化、统一化管理机制提高生产率,获取更多利润。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数字平台规训化生产将这种机制发挥到了极致,数字泰勒主义正在被重构。首先,数字劳动资料标准化。数字劳动被看作是一种通过平台进行生产或消费的劳动形态,包括雇佣与非雇佣两种基本类型,数字劳动资料主要是标准、统一的数字工具,如手机、电脑、互联网等数字设备。其次,数字劳动方式极简化。传统劳动方式复杂多样且不断变化,“手不仅是劳动的器官,它还是劳动的产物。只是由于劳动,由于和日新月异的动作相适应……”。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滑动鼠标、敲击键盘、点击屏幕成为了数字劳动的主要形式。数字设备、数字平台尽可能地简化自己的操作程序,劳动方式变得极简化。再次,数字劳动者自我规训化。除雇佣数字劳工从事必要的数字劳动外,数字劳动所展现出的轻松、愉悦性吸引人们广泛参与其中,无需他人监督和管理,在数字平台的奖励、激励机制下,用户自觉、规范并源源不断地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事实上,数字泰勒主义的盛行正是数字资本家们无休止地追求剩余价值的结果。同时,随着数字泰勒主义盛行,普通工人技术性失业危机、创新力弱化等问题愈加明显,社会矛盾将进一步激化。
再次,数字资本主义私有制加剧社会不平等。
相较于传统生产资料而言,数字生产资料在突破传统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数据共享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数字资本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的新形态,无偿占有海量数据、实现价值增殖仍然是其最终目的。数字生产方式导致数字劳动生产社会化与数字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用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社会不平等加剧。数字资本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的新形态,剥削本质仍未改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数字生产资料被数字资产阶级剥夺、占有,并成为进一步榨取数字劳动者的工具。
一直以来,数字信息技术被看作是增强个人能力、提高社会互动和公民参与水平、推动时代进步的重要工具,然而,21世纪初期,接连爆发的经济危机引发了人们对这种“技术热情”的重新思考。数字资本主义创造了新的机会,但它也带来了新的不平等。特别是,数字技术、数字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应用导致社会不平等加剧,突出表现在“数字排斥”(digital exclusion) “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等问题上。首先,数字排斥意味着不具备或者较少具备数字能力的人被排除在数字社会之外,这部分人将无法享受数字技术所带来的好处,即“连接”的公民与“脱离”技术与信息的公民之间存在巨大分歧。如那些不会使用手机、电脑的老人或者残障人士往往是被数字排斥的主体,被排除在外的这部分群体被认为不能或者很少创造价值,特别是剩余价值。一旦落入数字排斥的“陷阱”,他们将很难重新融入这个社会——数字资本主义社会,这也意味着“如果个人或群体被排除在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之外,他们将被排除在信息和通信技术能够带来的许多好处之外”。由此,数字鸿沟在数字排斥的影响下进一步扩大。其次,数字鸿沟意味着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的极端分化。其中,数字资产阶级代表着“数字富人”“信息拥有者”,而被数字社会排斥的群体或者底层数字劳工则可称为“数字穷人”“信息缺乏者”。数字排斥与数字鸿沟相互作用,恶性循环,加剧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原本具有进步意义的数字网络与信息技术在资本逻辑支配下,不再被视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武器”,反而成为剥削与奴化人类的工具。当前,数字产业、数字经济等充斥着人们的生活,人们正沉浸在资本与数字技术合谋所营造出的美妙时刻,然而,随着算法监控、数字泰勒主义以及数字排斥与数字鸿沟等问题的凸显,资本主义将在数字化时代加速走向灭亡。
三、数字资本主义的深层透视
数字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无疑极大地提高了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但这是否意味着资本与数字技术实现了真正的融合?数字技术究竟是辅助人类实现自由解放的工具,还是沦为资本家夺取剩余价值的新生产资料呢?关于数字资本主义的本质,我们必须重新回归马克思主义视域下进行考察,从而对其进行深层透视。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既肯定了资本主义对人类历史发展的促进作用,又揭示了资本主义必将灭亡的历史趋势。数字资本主义无疑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但同时其仍然固守着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社会矛盾也不可避免。数据共享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固有矛盾不可调和,数据作为整体性资源应该被社会共享,数据归个别资本家占有阻碍数据共享。“社交平台赋予大众生产工具,可大众却不拥有他们生产的东西的所有权,互联网提供了一个有效机制,它能从大量免费劳动力所创造的经济价值中获利”。数字技术本身应作为人类自由解放的辅助工具,但它的资本主义应用却使一切走向反面。资本逻辑下,数字技术的客体主体化与人类主体的客体化将深化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加速资本主义走向灭亡。需要强调的是,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人们自由获取数据信息的表象掩盖了信息权利不对称的实质,“尽管这些公司声称通过其技术实现了数据访问的民主化,但它们的经济成功依赖于显著的信息不对称:处理和理解它们每天收集的大量数据所需的硬件和软件只有少数科技巨头和国家政府才能获得”。事实上,数字资本主义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展现了具体历史条件下资本主义的自我发展, 但它并没有直接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并未摆脱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
“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两个维度对资本进行了审视,一是历史的维度,二是价值的维度。从历史的维度观察资本,马克思并不否定资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着积极的作用;但从价值的维度来看,马克思一直坚定地认为资本与劳动相对立,并不断通过榨取劳动来使自己获得生存和增殖。数字资本主义仍然属于资本主义,并保留着其剥削本质。
第一,从历史维度看,数字资本主义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新形态。在资本的统治下,数字技术推动传统资本主义转变为数字资本主义,并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和规模扩大资本主义经济领域中的社会与文化范围,在加速世界市场融合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标志着社会生产进入数字生产时代。但数字资本主义所创造的巨大社会生产力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与增殖逻辑,反而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和手段使剥削扩大化。
第二,从价值维度看,数字资本主义沿袭了资本增殖的欲望和本能,并不断通过榨取数字劳动来扩大增殖范围。传统资本主义社会中,马克思从三个层次考察了生产劳动:在简单劳动过程中,生产劳动一般指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只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才被理解为生产劳动;此外,生产劳动也包括部分表现为生产劳动的非生产劳动,在这里,非生产劳动表现为生产劳动,虽然没有实现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但单个资本家借此实现了增殖,因此也被视为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对单个商人来说……这些店员的无酬劳动,虽然不创造剩余价值,但能使他占有剩余价值……因此,这种劳动对商业资本来说是利润的源泉”。数字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形式发生巨大变革,数字劳动成为资本主义实现价值增殖的重要源泉,在资本逻辑下,“没有工人<即没有奴隶制>,资本就会死亡”,数字劳动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既包括雇佣数字劳工,也包括一般数字用户,这些具有创造数据副产品或产品能力的主体都成为数字资本主义压榨和剥削的对象。
马克思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赖以旋转的轴心”。从传统生产方式过渡到数字生产方式,剥削形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但其剥削本质并没有改变。传统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雇佣劳动的形式强迫工人进行剩余劳动,榨取剩余价值。在这种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不仅需要购买生产资料,还需购买劳动力的价值,通过转移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的形式实现价值增殖。资本家购买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超过了补偿劳动力的价值,从而形成了剩余价值,榨取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是价值形成过程转变为价值增殖过程的关键。数字资本主义社会,数字资本家通过搭建平台,吸引用户自觉进行数字劳动,积累数据资本,实现资本增殖。然而,在数字生产过程中,数字资本家购买了生产资料的价值,但并没有实现对数字劳工价值的完全购买。从基于生产与消费的立场出发,生产性数字劳动具有雇佣关系,能够获取一定的报酬;而消费性数字劳动被看作是娱乐消费活动,无偿地被纳入到资本增殖的范围。在数字资本主义的增殖逻辑下,数字劳动呈现出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普通用户或雇佣数字劳工在数字资本家的监督下进行劳动。其中,普通用户拥有自由劳动的权利,但往往受到数字算法的监控和限制;而雇佣数字劳工的劳动直接属于数字资本家。二是消费性数字劳动所创造的劳动副产品,一部分用来提升服务品质,另一部分被数字资本家无偿占有;而生产性数字劳动的劳动产品则全部属于数字资本家。总之,由用户消费性数字劳动所创造的、被数字资本家无偿占有的数字副产品与由雇佣数字劳工生产性数字劳动创造的、超过其自身价值的价值共同构成了数字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生产性数字劳动主要通过专业劳动形式实现价值增殖,而消费性数字劳动则通过娱乐消费的形式创造剩余价值。例如,谷歌的流感预测系统、“啤酒+尿布”的数据分析,通过专业的生产性数字劳动,实现了价值增殖的最大效益。而消费性数字劳动具有创造数据副产品的能力,同样具有生产性。数字资本家通过数字平台或互联网“将工作外包给用户,而用户则被期望无偿地完成这些工作,这个想法是将用户的在线使用时间转化为工作时间”。对于第一种劳动生产,数字资本家支付工资,第二种用户生成内容则是完全免费产生的。因此,相较于传统雇佣劳动,“产消合一”的数字劳动使得剥削形式更加隐蔽、剥削范围更加广泛。数字劳工的数据产品不归劳动者所有或控制,而是由占统治地位的数字资本家支配。数据资本和数字劳动的关系,成为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
因此,面对数字资本主义这一资本主义新形态,一方面,我们应充分认识到资本主义固有的剥削属性;另一方面,要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掌握资本主义发展的新形态,透视其背后的发展趋势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立场。同时,我们要明确数字技术本身的价值及其与资本主义应用之间的区别,让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新型战略资源,共享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消费的新理念;必须明确数字生产资料的阶级属性,质疑数字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应用;提供数字生产资料共享,实现数字生产资料回归到促进人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工具本质,加强数字技术的研发与利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总之,数字技术、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与机遇,“我们的数字技术未来将如何发展,不是‘互联网’如何运作、计算机如何运作的因素,而是我们选择怎样让它们运作的因素”。现阶段,我国要加强数字技术共享,使得技术优势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相得益彰、互相促进,从而使得数字技术从资本增殖的工具转变为人类解放的手段。
综上所述,西方数字资本主义本质仍然是资本主义,它通过数字生产方式改变了传统资本主义攫取剩余价值的手段和方式,但获取剩余价值的本性并没有改变。以算法、平台为核心要素的数字劳动为积累数据资本、推动资本主义深入发展提供了新动能;同时,算法监控、数字泰勒主义、数字排斥与数字鸿沟等问题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也愈演愈烈。数字技术的根本价值在于帮助人类实现自由解放,但在资本逻辑下,其本质力量难以真正得到有效发挥。因此,面对数字资本主义这一资本主义新形态,我们必须坚定马克思主义立场,把握数字资本主义的增殖逻辑,揭露其内在矛盾与深层本质,推动数字生产资料公有化,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美]丹·希勒.数字资本主义[M].杨立平,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引言1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6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4.
[4][奥]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德]托马斯·拉姆什.数据资本时代[M].李晓霞,周涛,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12.
[5]Manyika J, Chui M, Brown B, Bughin J, et al. Big data: The next frontier for innovation, competition, and productivity[M].Washington: 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2011:13.
[6]Edward Comor. Digital prosumption and alienation[J]. Ephemera, 2010,10(3):439-454.
[7][美]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194.
[8]Michael Hardt, Antonio Negri. labor of Dionysus: a critique of the state-form[M].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4:10.
[9]Christian Fuchs. Digital Labour and Karl Marx[M].New York: The Routledge Press, 2014:107.
[10]Mark Andrejevic. Surveillance and alienation in the online economy[J]. Surveillance & society,2010,8(3): 278-287.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511.
[12]Neil Selwyn. Reconsidering political and popular understandings of the digital divide[J].New media & society,2004,6(3): 341-362.
[13][美]尼古拉斯·卡尔.数字乌托邦:一部数字时代的尖锐反思史[M].姜忠伟,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37.
[14]Sarah Myers West. Data capitalism: redefining the logics of surveillance and privacy[J]. Business & society,2019,58(1): 20-41.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71.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27.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80.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63.
[19]Christian Fuchs. Karl Marx and the study of media and culture today[J]. Culture unbound,2014, 6(1):39-76.
[20][白俄]叶夫根尼·莫罗佐夫.技术至死——数字化生存的阴暗面[M].张行舟,闾佳,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368.
图片源于unsplash.com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