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有风险 申请需谨慎——钟山小法忙系列
亲爱的吃瓜群众,好久不见,新的一年,祝愿大家心想事成、万事如意。额,当然,你我都知道这只是些美好的祝愿,“小法忙”不得不带你感受一下现实的味道。比如,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就有可能并不能如您所期望的那般妥妥实现,而这一切只因为……,执 行 有 风 险 。
要搞清楚什么叫“执行风险”,首先就需要搞清楚强制执行的本质到底为何物——说得书面点就是指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提供给权利人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但它并不是为实现债权而提供的保证,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权利人举证的效果等因素。在这其中,通过强制执行不能得到实现便是权利人所承担的执行风险了,而这种风险则是权利人必须知晓且面对的。怎么太专业,听不懂?额……,好吧,说人话翻译一遍就是:你到法院申请了执行,我们的执行人员肯定会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依法为您查找对方的财产,但就算这样也并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实现你的要求,因为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可控因素,而这些因素就会导致执行风险,这是你自身申请执行所必须承担的,而不该将此归责于法院或者执行人员。
为了让大家知晓这一点,也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帮助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咱们法院其实也努力尽责做到了释明工作,在申请执行立案的同时就给当事人发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然而这一切并没有什么卵用,还是有许多当事人义正辞严地跑来对执行人员咆哮说,我申请了执行,你当然就必须给我执行到位!显然各位并没有认真阅读过这篇用心良苦地告知书,就和如同在手机上装软件,系统提示你是否同意以上条款时,并没有几个人会真的认真阅读所谓的“以上条款”,只是顺手随便点了个“同意”罢了,这样一来简直是自己亲手放弃了自己知晓的权利,也放任了风险的发生,到最后执行不下来还要来摧残我们执行人员的身心,想起来都是满满的香菇蓝瘦。
那么作为人间极品话痨,普度众生的小法忙同志必须继续发扬热心快肠的好作风,在这里开起小专题做深入细致地讲解,包您执行小知识一学就会!
安静!安静!上课啦!
现在我们就来学习一下执行实践中几种需要自行承担后果的常规风险:
NO.1 ——申请执行时效的风险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也就是说,从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内都可以对案件申请执行,但如果要是超过了规定时限再来申请,那么被执行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还这钱了,到时候我们法院也是无能为力、爱莫能助了。而这里所说的执行依据文书主要是指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裁定书、公证文书等等。(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会致使申请执行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NO.2 ——执行不能的风险
1、只要你申请执行,就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的义务,法院会及时进行核实、调查,但如果你不能举证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也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所导致不能执行的后果就需要你自己来承担,这个执行不能的黑锅咱们执行人员可不能乱背。
那么再来普及一下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的范围,来来来,接着朝下边看:
①被执行人(含法人)下落包括:被执行人住所地、联系方式、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具体所在位置及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或合资等其他财产详细情况。
2、人民法院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一定期限内你又不能提供出更多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也不用因此太过焦虑,并不是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就不再帮助你实现权利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如果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永不过期。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虽有财产但依法不能执行或执行后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而导致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即时执行造成执行拖延等风险,这个后果也是需要你自行承担的哦。顺便说一句,被执行人及由其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依法可是不能强制执行的,所以亲爱的申请人,请你们也不要强人所难哟。
NO.3——多个有权机关执行同一财产的风险
如果你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致使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迟延执行的风险,我们也是只能两手一摊没有办法啦。
NO.4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的风险
如果你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咱们人民法院会依法公平的对其进行分配,但由此带来执行后不能抵偿债务或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风险,你也需要承担。
NO.5 ——审计、鉴定、评估的风险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财产需要进行审计、鉴定、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鉴定、评估费用,如果不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鉴定、评估等费用,又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财产未能审计、鉴定、评估的,当事人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NO.6 ——财产拍卖的风险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在依照法定程序拍卖后,如果流拍,这时,你必须做出二选一的选择,要么以物抵债接受它,但对于财产有优先债权的(比如房屋的抵押权),你必须自掏腰包把钱帮被执行人给了,要么放弃以物抵债,人民法院会将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了。
综上所述,亲爱的申请执行人,虽然人民法院不能保证必然实现你们的合法权利,但我们可以郑重地向你们承诺——将依法执行、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以上文字所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撰写,文中配图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