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同性恋“骗婚”,该判离婚还是撤销婚姻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隐去当事人姓名。
由于“”“男大当婚”等的压力,很多同性恋者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在男同性恋周围,有一个隐秘的弱势群体---同妻。根据相关组织的调查,国内约有3000多万同性恋者,其中,“同妻”人数估计在1600万左右。她们生活在社会边缘,被流言蜚语打压,为孩子,不敢大声申诉,数量庞大,年龄各异。于是,也就有了’骗婚‘这个说法,那么,同性恋“骗婚”,该判离婚还是撤销婚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从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并没有把意思表示错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来处理,因此遭遇同性恋“骗婚”的同妻,目前只能按照离婚来处理。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婚外的同性性行为是否构成通奸,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虽然同性恋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但却未必一定导致感情破裂,进而判决离婚,很多同妻也因此深陷在无性无爱的婚姻泥沼中不能抽身。
撤销婚姻和判决离婚的差异性比较:
如果走离婚程序,女方的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将被登记为离异,离异再婚的女性在婚姻市场会面临一些障碍,处于劣势。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的话,女方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很多同妻虽与男方结婚,但并未与其发生亲密接触,本身尚系处女,登记为未婚更能够保障她们的权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发布了有关同性恋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的案件调研报告,建议将此类婚姻在今后的立法中归于可撤销婚姻,利于对双方的保护。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XXXX民初XXXX号
原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之间离婚。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3、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邻居介绍于2015年12月中旬相识,于2016年5月6日在XXXX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系同性恋者,结婚目的仅仅为了给父母交代,同时掩盖自己的同性恋身份。被告明知自己是同性恋者,却刻意隐瞒、伪装,假借恋爱和婚姻的形式将无辜的原告骗进了这场根本无性无爱的婚姻虚壳,而原告却成为这场骗局的唯一牺牲品,这种无视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卑劣可耻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带来了常人无法想象、无法承受的巨大痛苦和伤害。对于这样的婚姻原告已彻底绝望,为了尽早结束这场不幸的悲剧,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10万元,也不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预订婚纱摄影定金、婚宴预订酒店定金共计56501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XX与被告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5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没有举行婚礼,已同居生活,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现原告向本院起诉,以被告有同性恋行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原告为了证明被告有同性恋行为,提供原、被告夫妻间被告承认有同性恋行为的对话录音和被告在电脑中存有大量同性恋(男男性行为)行为光碟,两光碟中绝大部分是男男性行为视频予以证明,被告对录音及同性恋行为光碟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辩称,虽然在双方对话录音中承认有同性恋行为,但是原、被告之间的交流,是为了挽回双方的婚姻,所作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光碟(视频)是因为被告从事电视行业,会接触这样的视频,是被告下载的,但不能证明被告有同性恋行为。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录音和光碟(视频)所要证明被告有同性恋的行为予以确认。被告XX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辩称没有同性恋行为,原告提出离婚只是想通过婚姻骗取钱财,被告为证明,其与原告感情不错及原告想通过婚姻骗取钱财,提供了被告与同事的微信记录和原告朋友圈的微信记录。原告称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没有受到精神的损害,也不能证明原告是想通过婚姻骗取钱财。本院对被告提供该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不予确认。被告为了证明共给付原告彩礼及结婚所花费的婚宴预订酒店定金损失及预订婚纱摄影定金损失,要求原告共计返还56501元的请求,提供了银行40000元的交易单,酒店出具《证明》一份,婚姻摄影的《预订单》一份,原告称,银行40000元交易单,并不能证明40000元是给了原告,即使所谓彩礼存在,依照相关法律也不应返还,预订婚纱摄影定金和婚宴预订酒店定金费用是被告个人行为,不是共同债务,原告不承担责任。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建立真正夫妻感情,被告具有同性恋行为,有一定过错,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本应在婚姻家庭中相互尊重、忠实于婚姻,应在家庭生活中共同经营家庭,但被告的同性恋行为,损害夫妻间感情与当前的正常主流观念及传统伦理相违背,至于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同性恋的性行为给其带来精神伤害,要求精神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按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原告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存在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对话中的录音承认有同性恋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没有证据证明,故对其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所持有的视频是工作中能接触到,不能证明其有同性恋的行为,但是在多达一个T的视频中绝大部分是男男同性视频,这与其工作性质并没有必然联系,结合原告与被告的录音,足以证明被告具有同性恋行为,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返还彩礼、预订婚宴酒店定金及预订婚纱摄影定金,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彩礼不予返还。至于预订婚宴酒店定金及预订婚纱摄影定金是被告方单方行为,且被告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该费用应由被告方自行承担,故对被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怡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