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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 | 8月起,公职人员出差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这样算!

郴州发布 2019-12-14

财政部、国管局等多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8月起施行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为此,小编整理了最新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会议费等标准,一起来学习了解!



一、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新规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类细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要求,规范接待单位开具凭证及收取费用管理,明确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1、伙食费怎么交


《通知》细化了此前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比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此,《通知》明确了交纳标准及管理要求。


《通知》明确,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2、市内交通费怎么交?


《通知》明确,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二、差旅住宿费


2016年4月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


部级官员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元。


三、交通费


2014年起执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2、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四、伙食费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五、会议费


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760元,二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650元,三四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550元。



来源:中国普法网编辑:袁东伟  责编:钟媛  监审:胡丽君转载请注明出处往期精彩文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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