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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友又聚餐…武汉回郴拒隔离,何某华8日被立案

郴州发布 2020-02-12

警 情 通 报


2020年1月21日,长期居住武汉的何某华(男,43岁,资兴市人)从武汉返资后,在被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资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小组发布的命令,与他人及不特定人群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2月2日,何某华被郴州市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何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现何某华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警方提醒,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阶段,公民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齐心协力抗击疫情。


资兴市公安局

2020年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任何瞒报病史、症状和行程的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更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严惩!


防疫战斗中,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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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郴州发布

一审:刘芳瑗 二审:陈莉 终审:叶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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