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生儿出生60天内参保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2016-10-19 阿克苏政府网 阿克苏政府网

        没有给胎儿提前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在胎儿出生后60日内凭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及有效身份证件为新生儿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新生儿待遇享受日期可追溯至胎儿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10月13日,记者从地区人社局了解到,近日地区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统筹能力,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助基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使用,相互调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办法。将现行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等级及住院费用分段计算的办法,调整为按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等级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起付线至4万元,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县(市)级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地区级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地区级三级医疗机构(含自治区、省外)支付比例为65%。
       此次调整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形式及待遇享受期有新的亮点: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在确定怀孕之日起至生育前一个月内,即可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及有效身份证件为腹中胎儿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其胎儿待遇享受日期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如未为胎儿提前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在胎儿出生后60日内凭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及有效身份证件为新生儿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新生儿待遇享受日期可追溯至胎儿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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