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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天门市检察院首例维护被告人利益的抗诉案件获得改判

天门检察 2018-11-05

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杨京(伙同张小昆)盗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全部支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杨京是盗窃案件的从犯,纠正一审法院判处杨京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的判决,改判杨京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据悉,这是首例对被告人判刑过重提出抗诉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被告人权利保护与被害人权利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维护了司法公正。

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杨京伙同张小昆携带扳手、套筒、剪刀等作案工具,由张小昆实施盗窃,杨京望风、开车,在京山县、天门市盗窃作案5起,盗窃挖掘机电脑板和监视器(显示器)5套,价值183701元,销赃获款21700元。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虽然杨小昆与杨京一拍即合,共谋作案,但被告人杨京是本案的从犯。因为盗窃的电脑板、监视器是由张小昆完成的,张小昆本人是挖掘机司机,在网上挖掘机交流群中,获得了拆卸挖掘机电脑板和监视器的方法,掌握了收购挖掘机电脑板和监视器的渠道和价格信息,并且在盗窃电脑板和和监视器后,由张小昆通过德邦物流销赃。

考虑到杨京能投案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对被告人杨京提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共同谋划,共同作案,平均分赃,盗窃作案中两人只是分工不同,不应区分主犯、从犯,故一审判处杨京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杨京是本案的从犯,属于认定犯罪情节错误,因而导致量刑过重。在检察机关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对被告人量刑过轻的判决提出抗诉,对于量刑过重的判决,往往通过辩护人提出上诉来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检察机关一般不予抗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不管被告人的判决属于量刑过轻还是量刑过重,也不管被告人的利益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程序实现,只要符合抗诉条件,就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的这种观点及抗诉意见得到了上级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的肯定和支持,被告人杨京也以法院未认定其为从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在二审法院的审判庭上,出庭检察官与被告人、辩护人不再是对立的双方,而成为意见相同的一方,尽管双方的出发点不同:检察院抗诉是为了司法公正,辩护方上诉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但辩护方对检察院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给予了高度赞扬。最终,抗诉意见、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依法作出改判。


作者 | 刘文雄

编辑 | 欧阳丹妮

联系邮箱│296886963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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