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市长的任免和代市长
一、市长的任免
我们平常所说的北京市市长,就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的简称。后者,也可以简称为“北京市政府市长”或“北京市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长必须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
副市长,由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即可决定任命。也可以由人大选举产生。
市长、副市长的人选,一般由市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推荐。
例如,2018年1月30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陈吉宁为新任市长,选举张工、阴和俊、张建东、隋振江、王宁、殷勇、卢彦、杨斌、王红(女,满族)为副市长。
市长的辞职申请,可以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一般是:
**市**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决定:接受**辞去**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备案。
二、代市长
在市长缺位的情况下,一般会设立代理市长,也就是新闻报道中常见的“代市长”。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代理市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不是任命的。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职务,需要先任命为副市长,再决定其代理市长职务。
代理市长与市长职务同权同责,同属职务范畴。副市长代理市长职务主持工作,具有和市长一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因此两者之间应是等价的。
1985年以来,北京市的历任市长中,贾庆林、王歧山、郭金龙、王安顺、蔡奇、陈吉宁都曾担任过代市长,只有陈希同、李其炎、刘淇、孟学农没有担任过代市长。
1985年以来,上海市的历任市长中,只有陈良宇、杨雄曾担任过代市长,江泽民、朱镕基、黄菊、徐匡迪、韩正、应勇都没有担任过代市长。
例如,2016年10月31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蔡奇任北京市副市长、代理市长。
一般情况下,担任代理市长的同时,会担任同级党委的副书记和市政府的党组书记。
代理市长一职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存在。只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那么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的人选的职务则自动消失,应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市长。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代理市长没有当选市长职务就调任其他职位,这种情况需要辞去代理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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