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各种刑罚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特赦、大赦等
这两天,湖北武汉刑满释放并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黄某某进京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为了调查黄某某离汉到京事件,已经成立了三个调查组:司法部牵头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成立了调查组,湖北省纪委监委牵头组成了联合调查组。
这么多调查组,相信该事件很快会水落石出。
调查组的事情,我们也帮不上什么忙。今天我就和大家接着探讨一下监狱和刑罚的那些事情。
一、刑罚的手段和种类
刑罚是刑事处罚的简称,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的,以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为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一)刑罚手段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监禁(包括终身监禁或终生监禁)、拘役、管制。
财产刑:罚金、没收(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没收财产。
(二)刑罚种类(刑种)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死刑和死缓
(一)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
被判死刑的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
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
(二)死缓
死缓,是中国的死刑执行制度,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之于死刑,类似终身监禁之于无期徒刑,都是执行措施、行刑方式,而非刑罚种类。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二年期满以后,会根据其立功表现等,减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后者会有刑期限制。但也有极少数会被执行死刑。
三、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
(一)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二)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罚种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曾任云南省委书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决定对白恩培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白恩培是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也是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官员。
四、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
(一)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特殊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凡是规定几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指明上限的,而这个上限就是15年;凡是规定几年以下的,没有指出下限的,这个下限就是6个月。
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
(二)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三)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五、收监和监禁场所(收押机关)
(一)收监
1、定义和场所
收监,即将罪犯关进监狱。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不过,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2、收监的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对罪犯的执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监执行的原则,即无论户籍地是哪里,只要在判决地被判决后,就依判决地附近的执行场所收监执行。
所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都不是遣返户籍地执行,没有所谓的执行一段后再遣送户籍地执行的制度,也没有全国范围内有效的申请回原籍服刑的制度规定。
当然,有个别省份,在本省内,推行异地犯罪回原籍执行的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异地犯罪留所服刑人员家属探视、会见难问题。
另外,秦城监狱和燕城监狱可以收押全国各地的职务犯罪罪犯,前者以省部级为主,后者以厅局级为主。
燕城监狱还收治普通犯罪罪犯和外籍犯人。
3、其他收押机关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即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执行,远离监狱的,可放在看守所内执行。
因此收押机关主要有监狱、拘役所和看守所三种。
(二)监狱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他们实施惩罚和改造。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关于监狱的更多内容,参见本公号的《说说监狱:监狱长、监狱管理局和秦城监狱等》一文。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大多数监狱都是由省级监狱管理部门管辖,是正县处级行政单位。
只有燕城监狱是由司法部直属,秦城监狱直属于公安部,二者都是“中央级”监狱,都是正厅局级行政单位。
六、减刑
减刑是审判权之行使,与对一个人的判决的重要性可以相提并论。
(一)减刑的定义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二)减刑的形式
减刑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刑种的变更,例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是刑期的变更,例如有期徒刑本身刑期的缩短。
(三)减刑的规则
除无期徒刑以外,其他刑罚的限度采用的是比例制,即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四)减刑的程序
减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减刑的程序大体上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
1、对受刑的人考察
对受刑人的考察是适用减刑的基础工作,是减刑的第一道程序。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才能予以减刑,此项工作主要由监狱工作人员负责。
(二)提出减刑建议书
监狱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对受刑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后,如果认为受刑人员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三)依法裁量减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现,对其判断是否适用减刑以及减刑幅度。
七、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和社区矫正
(一)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
例如,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不得假释。
(二)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三)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又称监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
(四)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或考验(宣告缓刑)。
八、特赦和大赦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二者的主要区别: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九、刑满释放后安置
刑满释放后安置,是犯人刑满释放后有关部门为使其生活有着落采取的措施。
根据《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改造机关要发给释放证书。
除自愿留场(厂)和强制留场(厂)的以外,都应放回捕前户口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
当地公安机关凭劳动改造机关发给的释放证书给予落户。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保证他们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也就是说,除非特殊时期,犯人刑满释放后,有权返乡或投亲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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