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免职、撤职和党纪政务处分(修订版)
不好意思,刚刚发布的版本,排版有问题。以这个为准。
今天的文章,和大家一起说说免职和撤职,以及党纪政务处分。
一、党纪政务处分
要想弄明白免职和撤职的区别,首先需要弄明白什么是党纪政务处分。
党纪政务处分,就是“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合称。
(一)党纪处分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给予的纪律处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党纪处分,由各级纪检机关(纪委等)做出。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其中撤销党内职务,经常也被俗称为“撤职”,但这是一个不规范的表述。它针对的是党内职务。
很明显,撤销党内职务,是很严厉的党纪处分。
党纪处分的依据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
此处顺便说一下,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
(二)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政务处分,由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委等)作出。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其中,撤职就是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之前称“撤销行政职务”。
很明显,撤职是很严厉的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党内的“四种形态”和“组织处理”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定义: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很明显,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是并列的,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之一。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即,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间难以完全查清的,根据情况可对被审查党员先行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停职检查、调离岗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审查终结后,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建议给予被审查人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所以,即便是犯了错误的干部,其受到的党内的免职也不是“党纪处分”,是“组织处理”的一种。
三、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关系
对于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
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即,正常情况下,要先党纪处分,再政务处分,再法律惩处;政务处分要与党纪处分一致。
四、免职
(一)任免
我们平常所说的“干部任免”(也称“人事任免”、“人事调整”),其中,任就是任职,免就是免职。
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命某一同志担任某一职务的活动。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二)免职
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所以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时也会用到此词。
例如,2017年4月1日下午,全省领导干部会议在济南召开,宣布中央关于山东省委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中央决定:刘家义同志任山东省委委员、常委、书记,姜异康同志不再担任山东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姜异康,出生于1953年1月,时年64岁,到龄退休。
再例如,2020年2月10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刘焕鑫为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免去余欣荣的农业农村部副部长职务。
余欣荣,出生于1959年6月,已经61岁,到龄退休。
通常情况下,副部级以下干部,退休年龄为60岁;正部级干部,退休年龄为65岁;党和国家领导人,退休年龄为70岁。
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到龄退休,而且不是已经被公布严重违纪的,“免职”时会加一句“另有任用”。
例如,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决定:石泰峰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常委、书记,不再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李纪恒同志不再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
值得注意的是,党委书记免职时的顺序都是“书记、常委、委员”,从高到低;而任职时的顺序都是“委员、常委、书记”,从低到高。
李纪恒,出生于1957年1月,时年62岁。
2019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表决,决定任命李纪恒为民政部部长。
五、免职和撤职的关系
撤职,包括“撤销党内职务”和“撤销公职”,都是是对于违犯党纪国法的公职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
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
干部改任其他职务,任期届满,到龄退休,个人辞职,能力不足,或局势、岗位对干部要求更高了,都可能出现被免职的情况。
即便是犯了错误的干部,其受到的免职处理,也不是党纪政务处分,仍然只是“组织处理”的一种,仍然只是正常的干部任免。
当然了,免职之后,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后续会有党纪政务处分,但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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