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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行政区的管理和各种市

沈亚洲 博雅视界 2022-11-30

今天的文章,说说行政区划和各种市。


一、行政区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二、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三、各种市


直辖市不用多说,它相当于省。


根据宪法的规定,直辖市之外的市,又可以分为“设区的市”(“较大的市”)与“不设区的市”。


其中设区的市与地级市概念类似,但又有所不同。


各种法律法规中经常遇到的“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非直辖市。


全国绝大部分的地级市都设有市辖区。


但是也有几个地级市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


例如,广东省的中山市、东莞市,甘肃省的嘉峪关市,海南省的三沙市、儋州市,就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地级市。


这五个地级市下辖行政建制为乡镇一级的行政区,没有区县,它们就是“不设区的市”,准确的说是“不设区的地级市”。


对于未设县级行政区、直接管辖乡级行政区的地级市,有个专属的俗称,叫“直筒子市”。


县级市,属于县级行政区,故不会再管辖市辖区、县级市、县等县级行政区,只会直接管辖乡镇、街道等乡级行政区,肯定都是不设区的市。


县级市,大多由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等地级行政区管辖,除了小部分“省辖县级市”(例如河南省的济源市和湖北省的仙桃市)。


详见:


为何山西省会对口支援湖北省的三个市?说说中国行政区划中的“省辖县”和“省管县”


值得注意的是,省、自治区可以辖市、辖县,市可以辖区、辖县,但是市不能辖市。所以县级市是省管,地级市代管。


另外,地级市、县级市也不是宪法的概念。


副省级市,目前有15个,可以认为是高配版的地级市或低配版的直辖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


详见:


关于副省级市:市直机关、市辖区、街道、乡镇等


所有副省级城市早先都是计划单列市,后来规定省会城市不再设为计划单列市,所以现在只剩下厦门、宁波、青岛、深圳、大连这5个计划单列市了。


计划单列市,享受省一级的经济权限,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需上缴省级财政。


现行宪法中的“较大的市”,其实就是“设区的地级市”。


当然了,历史上“较大的市”,本来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


2015年开始,各种法规陆续地将“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较大的市”彻底成为历史,只是时间问题。


此外,还有镇级市的概念,是十二五期间出现的行政区划的规划。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镇,由镇级政府承担起县级管理的能力,推动城镇向城市转型。



四、各种市之间的关系


1、地级市,包括全部的“设区的市”和部分“不设区的市”(直筒子市)。


2、不设区的市,包括全部的“县级市”和全部的“不设区的地级市”(直筒子市)。


3、设区的市,肯定是“地级市”,全部是“地级市”。


4、县级市,肯定是“不设区的市”,全部是“不设区的市”。


5、县级市,大部分归设区的市(地级市)、自治州或地区、盟等地级行政区管辖,小部分由省级行政区直辖。


五、地区和盟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权机关,性质相当于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


由行政公署管理的行政区,叫“地区”(之前叫“专区”)。


地级市的概念就源自地区,其本来的含义就是“地区级别的市”。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推行“地市合并”、市管县的体制,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地区已经所剩无几,现在只存在于黑龙江省(1个)、西藏自治区(1个)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个)。


内蒙古还有若干个“盟”,相当于地区,由内蒙古自治区的派出机构行政公署(行署)管理。



六、地级市简史


(一)市的出现


1949年之后的三十多年,中国的城市和农村是分治的。


而把市区单独成立行政区,最迟起源于1929年。


后来,经济发达的地方,完全城市化的地方,不断切块设市。


而城市周围,还是农村,由县管理。


县是农村型的政区,是广域的;市是城市型政区,是点状的。


类似的还有镇和乡,也是分治的。镇就是小号的市,只管集镇;乡管行政村。


具体就是:


一级:直辖市和省并存;


例如,原来的北京、上海都只是城区部分,后来才从河北、江苏划进了10个左右的县。


二级,省辖市和专区(地区)并存;


省辖市,也叫“专级市”,类似现在的地级市。


三级:专辖市和县并存;


专辖市,类似现在的县级市。


四级:镇和乡并存。


现在这四个级别的城市、城镇都变成广域行政区了,例如镇也管辖很多行政村,县级市也不再局限于县城。


当然,之前的县级市很少,后来大部分都成为地级市了。


(二)地级市的形成


城市(市)和周边(县),是两个政府管理,市管城市地区,县管农村地区,人员、资源、技术流动、产品配套都搞不定。


为了保障城市供应和一定的经济发展腹地,又规定较大的市可以领一两个县(少数大城市有几个县)。


但绝大部分县,还是直属于省政府。


省政府管不过来,于是设了若干“专区”,作为派出机构来管理县。


而专区的设置,最迟不晚于1932年。那年,蒋介石在全国普遍设立行政督察区,由省政府派遣专员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沿袭了这一制度。在省以下设立若干专区,各专区设置行政公署,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专区(地区)并不是一级政区,实际上也是一种介于二级与三级之间的虚三级制。


1967年-1971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


1980年代以后,逐渐推动“地市合并”,把市的概念扩大到农村地区了。用当时的话说,就是“打破条块分割,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从1983年开始,通过撤地设市、地市合并等方式,全国几乎所有的地区都改成市了,俗称“地级市”(即宪法中规定的“设区的市”)。


地市合并,即撤销“地区”,将其所辖区域划归“地级市”管辖。


通俗来说,“地市合并”就是“地区”和“地级市”合并为一个新的“地级市”。这种情况通常是“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同驻一个城市。


撤地设市,即撤销“地区”,设立新的“地级市”,以原地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立地级市的行政区域。


通俗来说,“撤地设市”就是将“地区”直接改制为“地级市”。


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地级市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专级市”之称。


自此,除之前在少数省辖市(省会为主)就已经实行“市管县”外,中国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正式“地级市”纳入“地级行政区”。


七、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区别


以湖北省的地级市鄂州市,和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这三个省直辖县级市为例。


这四个市的面积、人口、经济体量都差不多。


但不止是官员的级别有区别,各个层面的权限都有不同的。


例如,鄂州市的辖区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中级法院,在鄂州市就可以完成普通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以及重大案件的一审。


而仙桃等,市人民法院就是基层法院,只能受理本辖区一般案件的一审。这些案件的二审,和辖区重大案件的一审就要去湖北省高院派出的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的第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名字是省开头,实际都是下属几个县共同的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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