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总理、省长、市长、县长等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这是系列文章的第二篇。前面一篇是:
争取用5-10篇文章,和大家一起聊一下中国的各级政府。
在开始正文前,我先简单说两点:
(一)文章中不会涉及机密,凡是政府不公开的信息,绝对不发布。这个希望大家理解。
但有公开线索的,进行梳理和推理,这个不在禁忌之内。
(二)既然是成体系的科普,就要照顾大部分读者。
所以,刚开始的几篇,如果有些内容你觉得过于“常识”或“小儿科”了,可以直接跳过。
为了尽可能让大家都看得懂,这个系列的科普,会由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一层层铺开。
好了,以下开始正文。
今天的文章,说说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尤其政府首长的任免程序。
一、任免和撤职
我们平常所说的“干部任免”(也称“人事任免”、“人事调整”),其中,任就是任职,免就是免职。
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命某一同志担任某一职务的活动。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撤职,即“撤销公职”,是是对于违犯党纪国法的公职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
二、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例如,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选举的基本程序为:
1、提名,即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家主席,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
2、投票表决,即全国人大代表在充分协商和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候选人获得半数代表的同意,即为通过。
3、任命,即总理提名人经全国人大代表投票表决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任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四、地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实际任免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各级政府的首长必须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
各级政府的副职,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即可决定任命。也可以由人大选举产生。
满足一定人数的人大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在具体实践中,政府首长、副职的人选,一般由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推荐(乡镇一级为党委向人大推荐),再由人大进行提名程序。
政府首长、副职的辞职申请,可以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须报人大备案。
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常委会既有免职权,也有撤职权。
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的撤职权实际是人大罢免权的延伸。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由其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政府首长、副职等因违法违纪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其职务,党委可建议人大罢免其职务。
人大闭会期间,党委可以建议人大常委会撤销政府副职的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罢免省长、市长、县长等政府首长职务,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进行。
所以,人大闭会期间被监察机关撤职处分的政府首长,必须先向人大常委会请辞并被批准,然后才能被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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