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调查和接受调查的区别
今天结合盛光祖落马一事,和大家谈谈配合调查和接受调查的区别。
一、盛光祖前同志小传
2022年3月25日17时,临近本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班时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一则重磅消息: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盛光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盛光祖前同志是今年落马的第15位中管干部、第2位正部级干部。
之所以称呼他为“前同志”,是因为通告中已经没有“同志”二字了。
盛光祖是原铁道部最后一任部长,也是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首任总经理。
在盛光祖之前,担任铁道部部长的是刘志军。
2011年2月,刘志军被宣布落马,盛光祖当日即接任铁道部党组书记,随后接任铁道部部长。
2013年3月,原铁道部改制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后,盛光祖又继续担任中国铁路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直至2016年10月退休。
盛光祖在铁路系统深耕数十载,仕途也是始于铁路系统,并于1996年1月升任铁道部政治部主任,跻身副部级。
2000年4月,盛光祖转任海关总署副署长、党组成员。
2007年7月,盛光祖升任海关总署党组书记,成为正部级干部,随后于2008年3月接任海关总署署长,直至刘志军落马后才重返铁道部。
二、关于另外两位前同志和一位同志的落马
1、刘士余同志
2019年5月20日,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刘士余同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刘士余同志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
刘士余同志是第一位被使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提法的落马干部,第二位就是盛光祖前同志了。
值得注意的是,两则通告都是使用的“刘士余同志”这个表述。这个表述很重要、非常重要。
当然,个人推测他的落马和盛光祖没有太大关系。提到他,只是为了方便把关于他和盛光祖的通告进行对照。
2、甘荣坤前同志
2021年6月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甘荣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2月9日,甘荣坤涉嫌受贿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甘荣坤,自1989年4月至2007年9月,历任海关总署财务司副司长、财务科技司副司长、财务装备司司长等职。2007年9月,改任北京海关关长、党组书记,直至2013年8月转任湖北省副省长。
甘荣坤,在海关总署任职18年,在海关系统任职24年。其中7年多是与盛光祖前同志有工作交集的。
3、沈德咏前同志
2022年3月2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沈德咏,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也是正部级干部。
也就是说,他就是2022年唯二位已落马的正部级干部中的第一位。
当然,个人推测他的落马和盛光祖也没有太大关系。提到他的目的,也是类似于刘士余同志,因为关于他的这种通告表述是最常见的:接受调查。
三、关于配合调查
1、地方的一些使用情况
虽然中纪委国家监委用到“配合调查”这个表述不多,但地方纪委监委却用得很多。
例如2022年2月26日,公主岭市纪委监委就发布了关于三位干部的消息:
公主岭市殡葬管理所科员邵长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配合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自来水公司经理张国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配合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科员陈娜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大家可以对比一下,“配合调查”是和“主动投案”结合使用的。
我查了很多很多条相关新闻,发现都是如此。
至于有没有不是这样的,我不敢肯定,因为我不可能查到所有的通告啊。
2、中纪委的两次使用
刘士余同志的,也是“配合调查”和“主动投案”结合使用的。
盛光祖前同志的,只有“配合调查”,没有“主动投案”。
四、关于配合调查和接受调查的区别
接受调查,往往是国家纪检、司法部门已经掌握其一定的违规、犯罪事实,对其人身自由有一定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调查。
而配合调查、协助调查在新闻中也挺常见的,其实也都不是一个具有非常严格定义的法律术语。个人理解,相比协助调查,配合调查的要求是更强烈一些的。
接受调查,一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宣布干部落马,通报表述都是“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前面说过,各级纪委监委发布通告时,“配合调查”和“主动投案”结合使用也挺常见的,之前中纪委国家监委也用过一次。
但这次盛光祖并没有提到“主动投案”,这就耐人寻味了。
问了几位该体系的朋友,他们说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就结合有关规定谈谈自己的一些理解。
仅从字面上来看,“接受”和“配合”就存在态度上的区别。“接受”是客观的被动;“配合”虽然也是被动,但毕竟也有主动的成分。
其实,这绝不仅仅是一个文字上的差异,而是有着实质的区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一种,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第二种,是“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第一种,实际上就是投案自首,或者“主动投案”。
2018年7月,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曾任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投案自首,成为反腐风暴中第一位自首的省部级老虎。
其后陆续投案自首的还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副省长)王铁,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全国供销总社理事会主任(原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等。
都被从轻处理,有些甚至只受到了党纪、政务处分。例如前文提到的刘士余,就只是由正部级降为一级调研员(正处级)。
第二种,就是配合调查。
一个案件的处理,通常包括五个环节,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在受理相关信访、举报、反映相关问题线索后,纪委需要进行初步核实。如果确实有违纪事实,才能正式立案。这种时候,也会询问当事人。
在进行初核时,如果当事人能如实坦白交代,无疑将大大减轻查案的难度,推动进展。
而协助调查的干部,如果能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那就帮助更大了,同时也更能显示他的悔过态度。
结合相关新闻,盛光祖此次的“配合调查”应该有这种可能。
从程度上看,“配合调查”虽然比不上“投案自首”,但毕竟也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在实践中,违纪官员大多数都做不到“配合调查”的。
在相当多的纪委监委的公告中,我们都能看到这样的表述:“拒不交代、对抗组织调查”。
他们不仅否认、隐瞒违纪事实,甚至千方百计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组织攻守同盟等等,对案件查办造成了极大的干扰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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