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律常识】哪些案件不用交纳诉讼费?

2017-10-14 杨奇 西域天平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其实,不用交纳案件诉讼费的案件,不只上面所说的这些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