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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言语不和起纠纷 冲动出手悔晚矣

2017-11-10 何秀红 西域天平

饭局本来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然而就因几句口角,大打出手,这种行为就得不偿失了。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大西渠法庭审理了一起由吃饭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处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69196元。

2016年6月23日晚上21时许,冯某、杨某等一行七人在昌吉市一家饭店吃饭喝酒。后至24日凌晨1时许,酒过三巡,杨某、冯某发生争执,杨某使用白色陶瓷杯子将冯某左侧颧骨砸伤。冯某随即报警,经昌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原告冯某面部损伤程度为左颧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因被告杨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后原告冯某左侧面部逐渐塌陷,进食时左侧耳 42 22752 42 9538 0 0 2482 0 0:00:09 0:00:03 0:00:06 2482前区疼痛,随即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颧骨、颧弓陈旧性骨折;左侧软组织裂伤。

事情发生后,被告及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也后悔不已,虽然此事已被刑事处罚,但是双方对于民事赔偿的相关费用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进而被告出手使用白色陶瓷杯子致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和人身权,理应对原告冯某进行民事赔偿,故昌吉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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