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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启(附全文)

2017-03-22 矿业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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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指导试点地区(福建、贵州)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积极稳妥推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下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方案》指出,此项工作要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以“清家底、立账户、建平台”为首要任务,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划清不同种类矿产资源边界,划清中央及地方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坚持物权法定,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坚持统筹兼顾,在现在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为相关改革预留空间,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方案》提出,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通过广泛调研,探索解决确权登记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以点带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形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指导意见》,提出修改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建议,全面推进全国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方案》提出,以试点区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自然资源调查)为基础,确定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边界,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明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和造册工作,记载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数量、质量、范围、产权主体、行使代表和权利内容以及矿业权信息等,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其他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实现互通互享。


《方案》提出,此次工作的登记范围是: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前,经有关储量管理机关审批、认定或套改、备案的探明资源储量,原则上包括资源储量类别333以上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和油气(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下称“油气”)、地热、矿泉水的探明储量。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由试点省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记载内容。


附: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指导试点地区(福建、贵州)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积极稳妥推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下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基本原则。

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以“清家底、立帐户、建平台”为首要任务,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划清不同种类矿产资源边界,划清中央及地方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坚持物权法定,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坚持统筹兼顾,在现在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为相关改革预留空间,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 试点工作任务

以试点区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自然资源调查)为基础,确定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边界,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明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和造册工作,记载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数量、质量、范围、产权主体、行使代表和权利内容以及矿业权信息等,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其他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实现互通互享。


三 试点工作内容

1.登记范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前,经有关储量管理机关审批、认定或套改、备案的探明资源储量,原则上包括资源储量类别333以上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和油气(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以下简称“油气”)、地热、矿泉水的探明储量,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由试点省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记载内容。以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作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单元。

2.登记调查。利用现有的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库和已有的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成果等,确定登记单元,调查其中的矿产资源类别、面积、数量和质量等,形成相关调查图件和调查成果。现有资料无法满足登记工作需求的,应区别对待。需要重新编写核实报告的,需经评审备案后才能作为确权登记的资源储量数据的依据;不需要重新编写核实报告的,补充有关材料。

3.登记审核。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审批文件,结合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以及矿业权登记结果资料等,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

4.登记公告。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5.记载登簿。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数据及储量估算范围、产权主体(国家或全民)、行使代表等。

6.登记信息数据库建立。根据探明储量确权登记信息,建立探明储量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形成储量估算范围空间图库,以储量估算坐标与不动产信息建立关联,将探明储量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四 进度安排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的总体安排统筹推进。

1.准备阶段。2017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内容的编制,相关内容纳入本省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统一报批。

2.实施阶段。2017年3月-2018年2月,试点省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结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开展试点工作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指导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

3.评估验收阶段。2018年3-6月,试点省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指导意见》(建议稿),并提出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建议,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

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报告及修订完善的建议,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


五 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试点省应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和本试点方案要求,编制本省试点实施方案,成立组织协调机构,设立研究项目,加强信息共享,夯实基础。

2.保障相关经费,加强调查工作。试点省要落实财政经费,保障外业调查、数据核实和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研发等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指导,开展调查研究。试点期间,国土资源部牵头司局组建工作组、专家咨询组,针对有关重大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设立研究项目,加强对试点地区的调研、跟踪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试点省应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和本试点方案要求,编制本省试点实施方案,成立组织协调机构,设立研究项目,加强信息共享,夯实基础。


(二)保障相关经费,加强调查工作。试点省要落实财政经费,保障外业调查、数据核实和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研发等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指导,开展调查研究。试点期间,国土资源部牵头司局组建工作组、专家咨询组,针对有关重大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设立研究项目,加强对试点地区的调研、跟踪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注:以上内容来自国土部网站。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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