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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地勘单位改革:来自辽宁地勘单位职工的两封诉求信

2017-07-15 矿业在线



编者按:地勘单位改革对社会影响广泛,从事业性单位转为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企业单位的过程中,将涉及到每一个地勘单位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必然会遇到许许多多这样那样的问题。下面的两份来自辽宁地勘单位基层的诉求信,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因此,在“事转企”过程中,地勘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政策,认真分析单位内部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切实加强党的组织领导,切实推进,顺利实现地勘单位的“事转企”,是当前地勘单位改革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现实课题。


辽宁地勘职工给○总○理○的一封信


敬爱的○总○理○:

我们是辽宁省地矿局、有色局、核工业地质局、东北煤田地质局、冶金地质勘查局、化工院下属各地质队事业编制职工,现已被辽宁省政府合并组建为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次转企改制涉及全省近三万名(含离退休)职工,对于正在进行的辽宁地勘系统转企改制,我们有很多想法和诉求,现已通过正规渠道向辽宁省委省政府提交了诉求材料并且已得到正规书面答复。针对国资委代表政府给予的答复,我们很不满意,并由此引发几次大规模群体性上访,要求省委省政府给予我们一个妥善安置,但依旧石沉大海。我们地勘人实在无奈,只有隔层上报,希望○总○理○能主持公道,给予我们地勘人一条活路。

一、辽宁地勘系统转企改制真的具备条件吗?是不是应该过渡?我们广大地勘职工坚决要求按国务院文件先分类后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第30条:“稳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而辽宁的现状是:经济全国垫底,百业萧条,企业不断真倒闭假重组,本地人口大量外流他省谋生糊口,连乡镇政府及同级的委办局工作人员都拖欠工资。我们不明白的是,难道辽宁比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强省更具备条件?人家都非常慎重没有先改。而省政府对我们地勘行业实行所谓的“一刀切”,难道就因为辽宁省GDP是负增长,把我们当包袱甩掉吗?我们不反对辽宁转企改制,但我们需要有人负责,如果改制后3年5年或10年8年,企业破产解体,职工被解聘下岗,重新上演九十年代下岗潮,地勘行业人员的专业特殊性会让下岗者无业可就,衣食不保。

请问,这种后果谁来定论,谁来担责,谁来补偿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个人损失?我们的改革是正确还是错误,难道辽宁的经济现状是我们地矿集团全体职工造成的么?我们要有担当的说法!

综上所述,辽宁目前条件不成熟,符合中央“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精神,我们请求暂缓改制进行过渡!

中发〔2011〕5号文 第30条:“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我们的现状是:从正规官方渠道,我们基层职工一无所知,连正处级的队长也说不知道,大家都讳莫如深不敢谈。

目前的状况是,省委省政府一意孤行不顾全体职工的现状和未来地矿集团的命运,坚持在6月末撤销事业编,我们广大职工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根本性的答复和解决,请问如何确保队伍和谐稳定?如何赢得广大地质人的人心所向?置我们广大地质人的命运而不顾,到底对辽宁省的地勘行业长久持续发展有何好处?

二、要求暂时无限期保留全部职工的事业编至退休并按事业编制待遇退休,坚决反对一刀切改制。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 第8条“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之规定,我们地质队是已被认定划分为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二类,我们以前为国找矿任劳任怨,现在也无偿承担着全省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和地质灾害突发应急调查工作。当地质灾害发生时,别人是避险逃命,我们却是往前冲,冲到最前方获取及时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却分文不取。

鉴于此,我们完全应该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里,中央改制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地撤消我们事业编制、省点事业经费退休费这么简单,而是要解决“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这个大问题。

而我们为之信赖的父母官辽宁省委省政府,却仅仅凭借为了节省财政拨款及事业费开支拿我们辽宁地矿集团做试验品!难道眼睁睁地把我们地矿人的命运一步步逼向衰落,辽宁的经济从此就振兴繁荣昌盛了?

请问这是和谐稳定为民做主的正确措施么?若因此辽宁的经济真正向好,我们也甘愿做这次改革的牺牲品!可是,能么?

中发〔2011〕5号文 第13条规定:“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中发〔2011〕5号文 第19条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而现在,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在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辽宁是怎么执行的呢?

辽宁先是在省地勘系统内搞一省两制,一是把所属各局凡是达到同时满足30年工龄并50周岁的局机关干部按公务员或事业编待遇给办理退休。二是发布“辽政办明电[2017]”46号文,把基层野外工龄满30年或工龄满20年,距离退休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干部职工按事业编制一刀切办理退休,剩下的职工一律转企参加企业保险并于6月底撤编。

在几乎同时改制的兄弟系统间搞一省两制,一是发辽政[2016]45号文批准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事业编职工可自愿选择企业编或事业编。二是发“辽政办明电[2017]”46号文,把辽宁省地矿集团基层野外的工龄满30年或工龄满20年,距离退休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干部职工按事业编制一刀切办理退休,剩下的职工一律转企参加企业保险并将于6月底撤编。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自愿选择企业编或事业编?为什么现在可以30、或20、05的方式退,而同一个单位同样的工作,近年即将达到或未来10年20年内将要达到30、或20、05的中人不可以退?这是法律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么?

另外,这次被迫一刀切的四千多名各级领导及职工,很大一部分都是单位的中坚力量及顶梁柱,大部分单位的班子成员及持有教高职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以及奋斗在野外一线的职工,几乎囊括了各单位所有重要工作技术及施工岗位,并且相当一部分人是掌握各单位重要经济命脉的关键人物,他们恰恰是各单位持续发展的灵魂所在,他们退休后带走的不仅仅是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带走的是人脉、市场、资源,资质!

为什么不能有个软着陆,缓冲期,保持事业费五年或十年不变,让他们顺理成章的承上启下,以老带新,然后一步步地消化安置退休,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持续发展?然后再继续探索地矿行业到底如何稳妥改革创新?

我们现在的担心和顾虑是:这一大批单位的中坚力量退休后,所有单位都面临一样的困境,资源呢?资质呢?人脉呢?若真正改企后,我们地质部门中青年干部职工因了特殊专业所限,离开了事业费支撑,没有了以上这几项硬指标做坚强后盾,集团命运何去何从??广大职工的命运何去何从???

同一个中国,同一个辽宁,同一片蓝天,我们完全拥护、坚决服从中央的改制决定,我们要求辽宁完全坚决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文件精神,搞好改制,平息舆情,不要搞一省两制,更不要独出心裁,违反中共中央 国务院文件精神,完全应该参照兄弟省如湖南省的先进成功人员消化安置政策,让中共中央 国务院的阳光雨露照耀撒播到每个辽宁地勘人的心田。

另外,地勘行业是一个特繁高危的行业,每年丧身野兽之口、滚落悬崖冰窟的不在少数,而我们的日常工作也是风餐露宿、身负重物,翻山越岭,所有这些,都在严重地损害着我们的身体,透支着我们的生命,很多老职工的健康状况非常差,多种疾病缠身,风湿腰腿痛、滑膜炎、颈椎病、骨质增生、胃病、肝病比比皆是,都在边吃药边工作。还有配偶下岗、子女找不到工作无收入、还房贷等各种生活压力。

而事业编这种较企业而言相对比较高的退休待遇和医疗待遇,恰恰是我们多年工作艰辛换来的,这也是我们开国以来几代地质人用健康甚至生命换来的福利,请尊重我们,还给我们。

另外是否可以再退一步想:以“一刀切”的时间为“节点”,分“事业段”和“企业段”两种方式计算职工的退休金,然后合在一起按权重比例计算其退休养老金,这也不失为化解矛盾的方法。我们不需要冠冕堂皇、模棱两可的“官话”,我们需要实实在在的答复。

○总○理○,您是我们的希望,我们信赖您,您是人民的总○理,请您看看辽宁的现状和地勘人的困境,期待着给我们辽宁地勘人一线生机和希望,不枉我们几代地质人为国家地质找矿事业付出的鲜血和汗水,确保国有资产不因此流失,帮帮我们!

此致

敬礼


辽宁地勘系统全体职工

2017年6月27日




关于要求辽宁地勘行业改革中人员安置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过渡法”的诉求

 

省政府(中共中央办公厅):


辽宁省地勘行业改革的人员安置配套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省事业单位转企改掉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0号文)中明确,人员将采取“一刀切”政策,即无论原来是参公身份还是事业身份全部取消原有编制全部转为企业编制,近日,我们又收到国资委通知《关于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安置职工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过渡期人员可提前退休,这充分体现了“老人老办法”,改制后新进人员按照企业编制,这体现了“新人新日制度”,我们表示支持,但没有明确“中人”逐步过渡,而是将“中人”划分成了“新人”。我们认为这两个文件与中央的改革精神不符,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符,与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符,严重侵害了辽宁广大地质“中人”的切身利益。我们中人虽不能像“老人”那样马上退休,但我们也是为地勘事业奋斗十几二十年了;我们也不同于“新人”刚参加工作,我们十分热爱地勘事业,对地勘事业充满热情与激情。在面临地勘事业改革,省政府对“老人”“新人”都给予了政策和安置,可将我们“中人”划分到“新人”中,我们不同意与不能接受。


因此我们诉求:在转企改制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过渡法”,“中人”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保留现有事业身份不变,以退休一个少一个的方式,逐步过渡。理由如下:


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过渡法”是国家进行全面改革,针对特定历史时期、特定条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制定的总要求,是指导各级政府、事业单位进行改革的方针政策,任何政府与事业单位都不能违背的一项原则。


二、辽政办【2016】60号文件中提及:“如国家对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出台统一的人员安置政策,国家统一规定执行。”2016年7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2016年度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关于取消高校和公立医院事业编制的相关问题说明中强调,在编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过渡法”,保留原有事业编制,这也是我国在这些年改革中一贯采取的做法。因此在地勘行业改制中“中人”应保留事业编制,退一个减少一个,以达到逐步过渡的目的。


三、未来事企衔接的养老保险政策什么时候能够出台,出台后会是怎样认也不能预测,但是至少从目前来看,事企退休人员待遇的差距是很大的,这对于工作十几二十年,常年在野外,跋山涉水、戈壁荒漠、风餐露宿,辛辛苦苦小半辈子的地质“中人”公平吗?将“中人”等同与“新人”的待遇公平吗?“卸磨杀驴”这句老话用在他们身上再合适不过了。


四、《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辽宁省水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辽政发【2016】45号文)中明确水资源集团的职工可以自愿选择保留现有身份。《中共辽宁省交通厅党组关于印发 <省高路管理局人员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党组发【2016】29号文)中明确原事业编制人员保留事业身份。还有如银行、医院、学校等省直、市直事业单位改企都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过渡法”的三项原则。而我们地矿集团就要采取“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将“中人”等同于“新人”收回事业编制。为什么相同的改革、相同的省份,几个不同集团的人员待遇却不同?


国土资发【2010】6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积极争妥推进人事管理制度创新。地勘单位实行企业化改制的,可以参照一些省份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对原有的单位职工继续按照事业单位身份实行注册管理”。我们获悉其他省份(如广东、陕西、安徽、湖南等)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对地勘行业给予很多的照顾,都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过渡法”的做法和给予了更优惠政策。为什么已经有改革的成功经验我们辽宁省不代借鉴而非要特立独行?


鉴于以上原因,请省政府(及中央)重视我们的合理诉求,重新审核研究改革方案,解决“中人”的安置问题。如果省政府完全忽视广大地质“中人”的合理诉求,或故意托延在未给我们回复时下发收回编制文件,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再次说明,我们辽宁地质人,由衷热爱中国共产党,由衷热爱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也由衷热爱和支持国家改革创新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他能给百姓带来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


期盼省政府(及○中○央○)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辽宁地矿集团职工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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