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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的20个精彩发问,为什么你的当事人不可以?

2017-05-10 听见庭立方 九章刑辩

薄熙来一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薄熙来对证人徐明进行了一轮精彩的发问,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这20个精彩发问。

被告人:薄熙来    证人:徐明

被告人:你刚才说的大石化、飞球、万达队和商业银行的事,这些事你有没有给我说过小话,表示我给你办了这些事,支持你,你就给我什么好处?

证人:我没说过。

被告人:直升飞球、足球队赚钱了没有?大石化办成了没有?

证人:足球队和飞球我介绍过,对我们的品牌价值和无形资产有提升,大石化到现在还没有批准,如果未来能申办成,会有八九十亿的利税。

被告人:足球队是否赚钱?

证人:没有实际经济利益,只是无形资产的提升。

被告人:直升飞球是我定的么?

证人:具体审批过程我不清楚。

被告人:你对薄瓜瓜的支持,给他报销机票、信用卡、电动平衡车,跟我讲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非洲的事情你给我讲过没有,你支付他们的费用?

证人:没有。

被告人:谢谢你实事求是。你给薄谷开来买的贵重东西,给薄瓜瓜买的贵重手表,跟我说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薄瓜瓜、薄谷开来在外一年要好几百万,这个概念你跟我说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自己有没有什么时候对我说过尼斯房产的事?

证人:我刚才已经表示过了,一是在你家餐桌前那个情形,再就是商务部。

被告人:除此之外还有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我曾经任何时候给你提过关于尼斯的事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对我提过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那次,你在旁边,薄谷开来有没有跟我提过那个房产的大小?

证人:没有。

被告人:价值多少钱?产权关系谈了没?

证人:没有。

被告人:薄谷开来在办尼斯房产的过程,你听她说哪个情节给我说过?

证人:没听说过。

被告人:商务部见我之前,过去的两年你和我单独说过尼斯的事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2000年之后,你有没有和我谈过尼斯的事?

证人:除我刚才讲的两个情节,再没有过。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的时候,薄谷开来说了那一番话,我有什么表示?

证人:你坐在那里没有说话。

被告人:关于尼斯的事,2004年我具体是怎么跟你说的。

证人:你说什么事情你都不知道,就这一句。

被告人:你说04年商务部那次,我跟你讲你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怎么样,我都知道或我感谢你?

证人:你原话是,开来说我这个人很好,对她和瓜瓜都很好,这些我都记着。

被告人:说了没有?

证人:原话是你都记着。就这一句话。

被告人:我问完了。


从内容看,薄熙来的这20个提问确实非常精彩,其缜密的逻辑性、发问的规范性甚至超过了一些律师。薄熙来的这二十个发问为什么火了呢,因为作为被告人的薄熙来,其在法庭上的表现着实让我们惊艳了一把。

为什么薄熙来可以提出这样精彩的发问,我们的当事人不能呢?除了每个人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外。有一个很重要问题是,我们的当事人能看到全部卷宗材料吗?薄熙来在法庭上能够逻辑缜密,有理有据的进行发问,他之前肯定是看过了指控他的卷宗而且做了准备。

办案过程中,复印了案卷材料以后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会不会把全部卷宗给他看?想必很多人都不敢,因为这里面蕴含着巨大的职业风险,一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到卷宗,知道证据情况,尤其是其他人的言词证据,就很可能会翻供、串供,律师就可能面临妨害作证的刑事风险。

李庄当年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同案犯的口供给当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龚刚模看,被检察院认为涉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但是,完全不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似乎也有问题。

毕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当事人,他理应享有知悉指控证据的权利,不然他没有办法准备自行辩护,也没有办法和律师协商沟通辩护思路。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就做出了一个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注意,立法并没有直接赋予被追诉人阅卷的权利,这个权利没有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给了律师,表述是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

这种表述成了各方理解的分歧焦点,怎么理解“核实”二字。

后来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比如说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他认为“律师有权核实”就等于确定了被告人的阅卷权,律师完全有权利将案件材料交给被告人亲自阅览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只能给被告人看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不能给他看,为了防止串供。这里的典型代表就是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他在很多文章中都体现上述观点。

第三种观点,只能给被告人核实一些特殊证据,比如只有签名的真实性可以拿来核实,这个范围更窄。

律师当然更倾向于做第一种理解,就是全卷阅览。检察院自然更倾向于做最小的一种理解。

两种理解不一致的时候,在实践中该怎样操作呢

很显然,律师尽管都想做扩大理解,但是谁也不敢按照第一种理解去操作,否则就会有巨大的执业风险,李庄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大家经常呼吁要增加律师权利,但是权利界限和行使方式不明确的话,立法仅仅确认了一个权利,但从来不说这个权利具体该怎么实施,那么这个权利写在法条里面,那一定是一个被虚置、被搁置的权利,谁也不敢使用。

在薄熙来案件中,薄熙来的辩护意见一点都不比辩护律师逊色。比如说薄熙来对徐明的二十个发问,真的可以说是法庭讯问的经典之作。在这样的“高官“案件当中,被告人的阅卷权率先得到了保障,所以其实也没什么可怕的。

保障当事人的阅卷权,也没有出现什么控制不了的后果。中国很多的程序权利,其实都是从贪官开始保障的,比如说将来废除死刑,很有可能就是从职务犯罪当中率先废除。所以,允许律师向嫌疑人展示全部卷宗是完全可以的。这个问题一定脱密,才能让这个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听见庭立方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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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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