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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土地出让金,究竟应该谁来承担?又到底谁能说了算?

2017-11-10 邹玉杰 九章刑辩

最近,鄙人所在的历史文化名城——号称“药都之首”的亳州,出现一件让众人极其纠结之事,不知如何以处之,鄙人作为刑辩律师,当然亦百思不得其解,想不出解决问题之法。

鄙人夜不能寐,周公亦闲来无事,随告我说:互联网乃万能之神,定有解决尔等疑问之道。

随后,鄙人便从网上搜索大量资料,高仿了一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不知妥否?错误否?

还请各路法律高手指点一二,以求迷津解脱,更可救数千民于水(深)火(热)。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天润花园一期。

身份证号码:341281 1931 0918 0168。

被申请人:亳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原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亳州市不动产登记局认定申请人为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

2、依法责令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

3、责令亳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所在的亳州市天润花园小区一期,被称为“公务员小区”,原因在于该小区初建于2000年之前,当时亳州市的房地产市场尚处于萌芽状态,销售极其低迷,一般城镇居民家家均有住房,根本不会考虑购买商品房,农村村民更不可能跑到城里买房子。

200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亳州成为安徽省辖市,辖谯城区和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三县一区,三县有不少公务员调到亳州市政府部门工作,而这批人在谯城区是没有房屋的。

亳州市政府为了振兴亳州的房地产行业,可谓煞费苦心,大力鼓励(号召)该批公务人员在天润花园小区和丰水源小区购买房屋,二者房价没有区别,基本都是当时市场行情,此举一出,确实为亳州房地产事业立下了汗马功劳。

20XX年左右,申请人通过中介以市场价购买了该处房产,更未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2014年,随着不动产登记政策的出台,天润小区居民发现,原来自己居住多年的房产竟然存在严重瑕疵——天润花园小区开发商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竟然是划拨,且至今未缴付土地出让金。

2017年11月7日,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公告,告知天润花园一起公务员楼的广大住户,声称:(二)对享受优惠价格的495套房屋,补缴主体为现房屋产权人(房产证记载权利人)。

申请人认为该公告存在诸多瑕疵,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据此可知,如果天润公司向个人(不管是否为公务员,也不管是否给予优惠政策)出售商品房,均应该依照条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否则,政府相关部门便不应该允许天润公司违法销售商品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也可得出同样结论:划拨土地开发房地产的,在转让房地产时,要么按照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要么,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由此可见,不论如何,该部分土地出让金都不应该由购房者承担,而应该由出售房屋之人承担。

3、天润公司开发房产在2000年之前,至今已将近20年之久,在此期间,房产开发公司早已将占用土地的获利收回,为何至今未将土地出让金补缴,责任到底在谁?申请人认为,责任至少不应该在一个二手房购买者身上,因为申请人购买该处房屋时,房产局作为政府执法机关,至少应该严格审查该处房屋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已补缴完毕的问题。

4、天润公司在划拨土地上开发商品房,并全部销售一空,显然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那么,此种严重违法行为,且涉嫌侵占国有资产,为何一直没有被查处?责任又在谁?应该不至于是因为购房者们或者天润一期居民监督不力吧?

5、天润一期的房屋早已销售一空,至今已接近20年之久,而政府却至今也未能将该部分土地出让金收回,是否给国有资产造成了损害?责任又在谁?难道也是因为天润一期居民监督不力吗?

综上所述,假设天润一期的土地出让金至今未能收回的原因确实因为申请人在内的居民监督不力造成的,那么,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确实毫无争议,也补缴的心甘情愿。

但是,有哪位又敢能断定土地出让金收不回来的责任应该由天润一期居民来承担呢?

如果不能认定由购房者承担土地出让金未能收回的责任,那么,就请确认亳州市不动产登记局认定申请人为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同时,请责令亳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致

亳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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