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评么宁《只须心如故》:经验不足,被当枪使
阅尽千山始居高
文丨陈有西
原重庆律协会长孙发荣刚才发给我么宁今天发的简述心路的文章《只须心如故》,希望我就相关事实作个回应证实。看了文章,短短数语,无限反思,无限惆怅,无限哀怨。
如么宁所言,六年多来,对她的社会舆论,确实是缺席审判。作为检察官,她无法回应社会对他的批评和质疑。现在换了一项工作,不在体制内了,在不泄露国家司法机密的情况下,她有机会做了这些有限度的回应。
作为李庄法庭上被曝光所谓嫖娼事件的辩护律师,当事者之一,特别是么宁谈到,龚某证言中说到的证言内容,律师手里也有,可以证实。等于是点名希望我们也给予回应。我觉得有义务进行一些简单的、实事求是的澄清。
一、么宁所指的龚某某,就是龚刚华,龚刚模的弟弟。他的证言中,确实有讲到他陪李庄洗桑拿等内容。么宁当庭摘要宣读,而后脱稿指控李庄在五星级酒店里住着五六千一天的房,免费享受性服务。才有了李庄的反诘,和我的最后辩论的五分钟回击。
二、龚刚华的证言,已经证实是公安局恐吓诱供的伪证。在西安《民主与法制》论坛会议期间,我们多位律师,已经找龚刚华进行的取证,有录音录像。证实他只陪李庄洗过脚,没有性服务。他亲口证明,是公安引诱、恐吓、威胁他诬陷李庄。
三、么宁当庭讲的是星级酒店里面,李庄住着五六千一天的酒店,享受着免费性服务。后来公安发表在《重庆晚报》的照片、向重庆律协会长孙发荣送达通报李庄嫖娼的函,却是一个街边的洗脚屋,很简陋。同么宁的指控完全不符。说明当时么宁的指控,是公安的错误喂料,骗了公诉机关。么没有核实,就轻信了,拿来当庭指控了。
四、当时网上流传着李庄披着浴巾,被押出桑拿中心的照片。网友三天后向我提供图片搜索比对线索,我经过比对,发现脑袋和身子是PS的。照片是北京扫黄的另外一个人的,同李庄无关。这张半祼扫黄照片,同么宁指控、重庆晚报街边足浴店照片、构成有机配合。网上产生的来源可想而知。我当天在网上进行了公开揭露。如 44 32809 44 14456 0 0 7517 0 0:00:04 0:00:01 0:00:03 7517没有这个澄清,李庄嫖娼凭着这张假照片,随同么宁的指控,将会在全国舆论中被座实。后果将非常严重。
五、李庄的罪名是帮助伪造证据罪,卖淫嫖娼不是刑事法庭指控和审理的内容和范围。起诉书也没有提到李有任何的行为不检。指控李庄嫖娼,完全是公诉人临场发挥,借机涂黑被告。当时李的妻子、儿子、兄弟、姐妹,都在法庭上,五百多人旁听。华龙网同步向全国直播报道,这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我们不得不当庭反击。
六、么宁从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重庆“唱红打黑”两大人民卫士之一,迭落人生谷底,不得不离开她喜欢的检察岗位,同她自己求成心切,被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光环绑架硬上弓,不顾良知和原则,甘当制造司法冤案的马前卒,才会出现这样令人遗憾的事件。我认为他不可能不知道,对李庄的指控,根本不能成立。特别是听了我同高子程对事实、证据、法理的详尽辩护,还是这样强词夺理地指控,这是有其他的原因的,不是她法律水平不到位。另一个公诉人贺贝贝,也是重庆市十佳优秀公诉人,她也是作的有罪指控。但是她的法庭定位,只是完成检察院指派的内容,并没有添油加醋,并没有过分的说话。这是一个明智的有良知的公诉人稳妥的做法。贺贝贝没有被评为人民卫士,没有成为薄熙来的红人,也没有成为全国舆论指责的对象。我相信么宁现在一定会有她自己的反思。
七、六年来,在全国一片声批评么宁的时候,我一直没有参与,避谈么宁,有时还为她辩护。我认为她主要的还是经验不足,上了王立军、郭维国等故意做假案的专案组的当,被当枪使。嫖娼的喂料,迎合了她的成功欲望,轻信妄言,前功尽弃。重庆唱红打黑,是薄主政重庆下的一步大棋。么宁只是不幸自觉自愿地成为了他的一个棋子。把李庄案的构陷错判,算在她头上是不公平的。她只是被推在前台的一个演员。过度让她个人承担责任,是不全面、不公允的。
八、凭心而论,么宁在我接触过的全国的公诉人当中,业务上还是属于非常优秀的层次,是个值得对庭的对手。我对她的印象并不差。全国不如他的公诉人多得是。重庆事件,是一场大戏。总有人登台,总有人谢幕。总有人唱青衣,总有人跑龙套。胜者莫狂,败者莫馁。么宁只是不幸成了那个现在需要提前谢幕的人。这也是冥冥中的一个循环。我觉得他欠李庄一个道歉。同时我觉得,全国的法律人,也不妨宽容一点。这样一个处于逆境中的人,仍然能把法学博士读出来,在万口嚣嚣的环境中,能够勇敢地站起来接受挑战,重塑形象,并到一个新的律师的行业里,希冀实现自已,东山再起,我们应当接受她,理解她,欢迎她。把她作为一个平常的法律人对待她。我期待她有真正的反思,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向成功。
谈谈么宁的《只须心如故》
文 | 斯伟江
早上看到么宁律师的这篇《只须心如故》,心里很有些感叹。想就其中的专业问题,谈点观点,供大家参考。
严格意义上,中国目前法律中并无品格证据的明文规则,指控一个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也不需要所谓嫖娼的品格证据在案卷内。所以,么宁事后回顾第一条说,被告人自行辩护可以跑题,但,品格证据不属于指控范畴,公诉人不需要跟随回应。这是对的。如果这个文章从这里截断,对自己的不专业行为进行道歉,完全可以取得别人的谅解。
但第二条说,被告人主动提出品格问题时,公诉人将卷内的这份相反证据交给法庭书面查阅会更妥当。其实,这一条和第一条已经是自相矛盾了。既然品格证据在本案中不属于指控范畴,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公诉人和辩护人以及法官,是专业人士,任何一方都不该讨论和犯罪构成无关的事情,更不应该被被告人带跑,被带跑,很大程度上是不专业的表现,当然,很多时候是杀红了眼,把自己也作为当事人了,忘记了专业的背后,往往是冷静。这种品格证据就算交给法庭,法庭如果专业中立的话,也不会拿来质证,我记得,很多次,法官说过,这个证据和案卷无关,不准出示。但显然么宁对此是很自信的,所以写了第三条。
第三条说,公诉人引用卷内品格证据收到辩方质疑后,应主动申请法庭调查,有控辩双方充分质证,避免此事件在庭后被断章取义,使法治聚焦发生偏移。显然,一个和指控犯罪毫无关系的证据,怎么能拿到庭审去让控辩双方质证呢?这样的法庭还是法治的体现吗?再说,公诉人、律师等对涉及一个人的名誉关系重大的事情,只有一份龚XX证言,就敢在法庭上出示,完全不够谨慎和专业,任何一个办刑事案件的法律人,都知道孤证不立,从最高《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看,要审查证言之间以及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有无矛盾。显然一份孤证,是无法印证的。因此,连品格证据是否构成,也是存合理怀疑的。如果有一个人的言辞就可以公之于众,甚至在庄严的法庭上,由国家公诉人提出来,既不严肃,更不专业,甚至可以说是恶毒了,这应属于侵害私权。被告人就算犯了罪,也有尊严,也有家小,不能随便被侮辱,何况只有一个证人的说法,万一那一天某个人说,XXX去卖淫了,如果谁公布在网络上,只要权利人去诉讼,一定会被判民事侵权。
英美证据法的品格证据原则上不具有相关性而不具有可采性,但是在例外情形下具有相关性而具有可采性,其原因是品格证据可能引起陪审团的偏见,或者浪费时间。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b)款,一般情况下,关于犯罪、不法行为、或者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可采纳来证明某人的品格,以表明在该特定场合的行为与该品格具有一致性。但是,这种品格证据在证明行为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知识、身份、无错误或者无意外事件时,具有相关性而具有可采性,只是控诉方在使用这些证据时,必须事先提供合理通知,这种通知必须在审判之前进行,只有获得法院谅解时,才可以在审判期间通知。《刑事证据规则研究》(樊崇义主编,页227-229)。我想虽然我国没有品格证据的具体规定,但实践中,我遇到好多次法官说,我国不采信品格证据。但不管如何,品格和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是必须有的。一个妨害作证罪和嫖娼有什么相关性呢?更何况能否构成品格证据,都是存疑的,显然是没有相关性的。
我曾遇到一些优秀的公诉人,这个大时代,要坚守法律和良知,在特殊案件中,是非常难得的,所以才见风骨。在政治运动大潮起来时,更多的与世浮沉,犹如诗经中写着:“何草不黄,何日不行”。一般人也甚至可以理解。但在唱红打黑中勇立潮头,试图手把红旗旗不湿,最终,并不是因为这个嫖娼门事件,而是因为政治人物的倒台而旗湿了,这是造化弄人。不过,一时政治得失往往不是最终的结局,历史是后人写的,山城的一幕幕在我们暮年的时候,会有更多的旧闻发掘出来,被送上断头台和监狱的家人,也会有话要说,么宁律师恐怕依旧会成为一个争议的历史人物。作为同行,我欢迎她来到律师行业中来,因为,每一个圣人都有不可告人的过去,每一个罪人都有洁白无瑕的未来。当然,是需要真诚的悔过的。现在没觉得自己不专业、做错了,总有一天会明白。
2018快到,古人说,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做人也须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可谓得真道矣。与诸君共勉。
来源:法律进步阶梯 | 转自:刑事法律圈
专栏编辑:邹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