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同步录音录像的十大违法类型
【按 语】
与讯问笔录相比,讯问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同步性等特点,能够直接反映出讯问过程是否合法,所以,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重视规范讯问录音录像。特别是 2014 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对公安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和具体程序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由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均为部门性规范,为保证政法各部门统一适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 10 条、第 11 条重申了相关文件中的核心条款,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制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所谓“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指案件交付审判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01 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二是明确讯问录音录像的制作要求,“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详言之,讯问录音录像应当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因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立即中止讯问,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中止讯问的原因,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中止讯问情形消失后继续讯问的,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讯问后才发现因技术故障等原因未能录音录像,未在笔录中写明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的,侦查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技术人员应当对技术故障等原因与修复过程作出书面说明。
三是正确处理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存在差异的情形。有的案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讯问笔录提出异议,经与讯问录音录像进行比对,发现对与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相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情况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对此如何处理,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另一方面要审查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为方便大家审查讯问录音录像,特推送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撰写的《同步录音录像十大违法类型》,该文首发于《检察日报》。感谢作者对本平台的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
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规范侦查取证行为、防止刑讯逼供为违法取证情形的重要举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实践中,东部发达地区已经逐步实现了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这些录音录像资料成为审查讯问过程合法性的重要工具,也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是否具有可采信性的重要工具。
那么,面对越来越多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如何进行审查呢?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总结出可能存在的以下十大违法类型,需要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倍加注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违法类型与非法证据排除是两个概念。这里的违法情形并不意味着非法证据排除,很多情况是瑕疵证据而不是非法证据。
『〇一』无中生有型
所谓无中生有型就是讯问笔录中记载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某些内容,在讯问录音录像中没有对应的内容。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没有讲过相关内容,但是在讯问笔录中却有记录。比如,明某、吕某故意伤害案,吕某的讯问笔录中记载了其与明某事先预谋的内容,但是对应的讯问录音录像中吕某根本没有做出这样的供述。
『〇二』自问自答型
如所周知,讯问笔录的典型特征是“问答式”,也就是由侦查人员提问,犯罪嫌疑人回答,呈现出“一问一答”的模式。但是,实践中个别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则会出现由侦查人员“自问自答”的现象。有的是将答案包含在问题中,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回答时,就由侦查人员回答,再向犯罪嫌疑人确认“是”与“否”,在得到犯罪嫌疑人肯定性确认后,直接将侦查人员回答的话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予以记录。实践中,极个别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从头到尾都没有说什么话,只是在点头, 偶尔说“是”,但是讯问笔录长达数页,显然是由侦查人员自问自答形成的笔录。
『〇三』单人讯问型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但是实践中,单个侦查人员讯问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案件,虽然讯问笔录上记录的是两名侦查人员,也有两名侦查人员签名,但是讯问录音录像中却显示系单个侦查人员在讯问。例如周某盗窃案,从录像上可以看出,长达63分钟的讯问过程,只有一名侦查人员。
『〇四』掐头去尾型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但实践中,一些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要么没有开头,要么没有结尾,要么是既没有开头也没有结尾。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于讯问开始时的权利告知以及讯问结束的核对笔录,没有进行录音录像。
『〇五』文不对题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记录清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也规定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实践中,个别案件的讯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与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意思相反或文不对题。如雷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录像中“问:是不是啊?答:不是。”但是讯问笔录中记载的内容却是“问:是不是啊?答:是的。”
『〇六』训斥威吓型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讯问过程中严禁以威胁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样,带有侮辱、辱骂等色彩的训斥也是不允许的。以这样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会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实践中,经常会在讯问笔录中看到“教育十分钟”等字样,但是与讯问的录音录像对照,就会发现一些案件中所谓的“教育”实际上是训斥威吓,甚至是侮辱、辱骂。
『〇七』指供诱供型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以引诱的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程度轻微的引诱讯问与讯问策略难以区分,但是也一些案件诱供程度强烈,会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被讯问人供与不供的选择自由,因此需要审查录音录像进行甄别。比如,一些多笔犯罪事实的案件,尽管笔录中记载了犯罪嫌疑人关于每笔事实的详细过程,但是审查讯问录音录像就会发现,其实犯罪嫌疑人对其中的某些事实根本就不记得,而是侦查人员根据其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引导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供述,其真实性必然大打折扣。
『〇八』概括总结型
如前所述,讯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忠实于原话。但是,实践中,很多侦查人员习惯于按照自己的语言习惯和理解来概括、总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予以记录,有些记录用词明显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文化程度不相符。这样,将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对比就会发现,这种概括总结型的笔录往往是词不达意的甚至是弯曲原意的,特别是关于犯罪故意、目的、动机的供述,一字之差,意思就相去甚远。
『〇九』时空错乱型
时空错乱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讯问笔录内容很多,但是讯问录音录像的时间很短,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形成如此多的笔录。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侦查人员复制以往的笔录,讯问时走过场,很多内容没有讯问,但却将以往的讯问笔录内容复制过来。二是讯问笔录内容很少,但是讯问录音录像的时间却很长,不可能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形成如此少的笔录。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人员“久攻不下”,双方僵持纠缠,侦查人员自认为大部分讯问内容对定案没有意义,因此没有对谈话内容如实记录,导致讯问时间很长而笔录内容却很少。实践中,还出现录音录像显示讯问了十几个小时,而只形成半页纸笔录的情况。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没有如实记录讯问内容。
『一十』刑讯逼供型
讯问录音录像的重要功能之一就在于防止刑讯逼供。因为有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当然不敢轻易在“镜头”之下“大打出手”,一般不可能出现“边打边录”的情形。但是谁又能保证不会出现“先打后录”、“先录后打”的情形呢?所以,通过审查录音录像来观察被讯问人身体有无明显伤痕等异常情况,表情、神态是否自然放松,是否处于恐惧、极度不安的状态,就显得至关重要。
作者:李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悄悄法律人
转自:为你辩护网
编辑:邹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