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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结论书,无处不在却又漏洞百出,刑辩律师应该如何质证?

邹玉杰 九章刑辩天下 202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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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疑难问题,法律上有困惑,就来邹律师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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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前段时间办了一起法律援助的盗窃案。
当事人盗窃的事,刚盖好的毛坯房,墙壁里面的电线。实事求是地说,这个当事人的行为确实让人不太喜欢,但是作为律师来讲,仍然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来帮助他进行辩护。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既然接受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们就应该尽职尽责地完成这项任务。

案件本身没有太大的突破点,但是案件的证据,有一个致命的问题——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重大问题。
实际上,刑事案件中,包括民事案件也是如此。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问题无处不在,漏洞百出,不论是从内容上来讲,还是从程序上来讲,都有说不完的问题。
只要好好地去认真对待,就一定能从中发现突破点,就有可能帮助到自己的当事人。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个价格认定结论书里面的问题,先从十一个方面来谈一谈。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证据:1、鉴定聘请书;2、B价认定(2022)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质证意见:
对于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〇一

本案是刑事案件,B市公安局XY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委托鉴定,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

而本案中鉴定聘请书是由XY派出所出具,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〇二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该向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而不是鉴定聘请书。
另外,办案机关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的也不应该是鉴定意见通知书,而应该是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
如果侦查机关提供的是鉴定意见,则需要符合鉴定意见的要件,比如,必须有鉴定人的签字、盖章以及鉴定人的资质,而案涉价格认定结论书并没有鉴定人签字盖章,更没有鉴定人的资质。
相反,如果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是价格认定结论书,按照规定,委托机关则应该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没有出具该文书,显然本次价格认定或者鉴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〇三

按照《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七条规定,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本案中,XY派出所的鉴定聘请书上,既没有联系地址,也没有联系人、更没有联系方式。显然程序不合法。

〇四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本案中的价格认定书存在多处不符合要求之处:
其一,适用法律规定有误;
其二,应该是价格认定协助书,而非鉴定聘请书;
其三,协助书上应该有提出机关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本案中的鉴定聘请书上没有。
按照规范,价格认证中心,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但是,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并没有书面告知,而是将错就错,显然不合法。

〇五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七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

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价格认定人员曾经做过这些事情。
试想,如果他们真正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就绝对不可能在大半天的时间内完成整个价格认定工作。

〇六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市场调查,并记录调查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采取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就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否则就没有办法进行价格认定,而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进行了市场调查。

〇七

侦查机关向B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了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但是本案卷宗中没有该明细表,价格认证中心也没有将该明细表作为结论书的附件,显然无法确定该明细表的来源和真实性。
如果明细表仅仅是受害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显然存疑。
如果是侦查机关调查的结论,那么,该结论又显然会对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人员造成影响,导致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具备独立性和客观性。

〇八

按照价格认定过程的描述,价格认定小组人员“认真研究分析现有资料,会同办案机关,开展市场价格调查……”。
据此描述可直接得出结论,该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明显倾向性,不具备最低的独立性,因为认真研究分析的“现有资料”只是一份我们大家从未见过的“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该明细表缺乏客观性,存在很大的主观性,依据一份主观性极强的明细表得出的结论书,显然也不可能太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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