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建专业 | 逐条解读文旅部19条新规:严管经纪公司、严禁假唱、共建良好生态
作者:丁涛
编辑:卓小豸
一、严格演出资质管理
(一)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制度,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业务的经营单位,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演出经纪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或者纵容所经纪演员违法失德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文娱产业律师解读:
同时,针对之前饱受诟病的经纪公司的资质问题和行政许可的问题,这次做出了非常明确的指示,即将所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纳入行政许可管理范围,规定演员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加强对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的执法检查,“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而演员经纪人应当通过考核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本次也予以了明确规范,经纪人员为违法违规内容提供经纪服务,或纵容所经纪演员违法失德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规范演员从业行为
(五)演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六)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维护演员合法权益,承担演员管理责任,将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作为演员选用和培养的重要标准,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增强演员守法意识和道德修养。建立演员自律自查工作制度,查找演员从业行为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督促演员及时改正。
(七)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提升职业操守,积极营造崇德尚艺、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
(八)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向未成年人灌输所谓“出名要趁早”等错误观念,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文娱产业律师解读:
其次谈一下未成年艺人的问题,艺人低龄化确实目前是一个日趋严重的问题,过早进入娱乐圈对于未成年来说没有什么好处,因此《通知》明确要求,经纪机构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灌输未成年人所谓“出名要趁早”等错误观念,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签约未成年人的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未成年参与的演出,应当经过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当然,这也不可解读为一种一刀切,毕竟部门的文件不能改变劳动法,只是必要时还是需要做好价值观的引导,合规经营,而且尽可能避免签约未成年艺人。
三、加强演出活动监管
(九)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演出活动的内容管理,坚决抵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违反公序良俗、畸形审美等行为,树立正确审美导向。
(十)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承担演出活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履行依法纳税以及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义务。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配合外事、公安等部门落实外籍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不得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演出,应当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十二)演员擅自变更演出内容或所表演内容、表演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以及该演员所签约演出经纪机构予以处罚。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予以处罚。以假唱欺骗观众或者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予以处罚。
律师解读:
其次针对部分没有职业素养的演员歌手在现场演出中以假唱欺骗观众而被社会大众所诟病的问题,这一次上升到了部门文件的层级,不再仅仅是行业效力,强调演出活动中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违反该项规定的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均将受到行政处罚。这一系列管理措施,让经纪机构责任进一步压实,管理规范演员有章可循,同时也可以对照各个经纪公司的演艺经纪合约模板进行相应修正。
四、做好粉丝正面引导
(十三)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加强对粉丝应援行为的正面引导,做好对授权粉丝团、后援会网络账号的内容监督。对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粉丝群体,应当督促演员主动发声,积极引导。
(十四)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做好演出现场管理,维护演出现场秩序,不得设置场外应援、礼物应援、打榜投票等诱导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看演出之外的应援消费。
律师解读:
对于成长发育中的青少年来说,之前那种动辄撕逼,畸形的“饭圈”文化引发出来的畸形偏激的思维从而会孕育出严重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果任由资本、流量加以放大,而不加以引导和改变的话,将对青少年未来的人生和社会风气都产生巨大的破坏力。
因此饭圈文化中的重要环节——明星工作室或者明星经纪公司的职能显然不能被忽视,《通知》中反复强调强化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对粉丝群体的引导责任,对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的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对其账号采取限流、禁言、关闭等措施,同时,全平台减少直至取消相关明星的各类信息发布。规范粉丝群体账号。加强对明星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管理,要求粉丝团、后援会账号必须经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授权或认证,并由其负责日常维护和监督。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一律不得注册明星粉丝团账号。
艺人和经纪公司应当对粉丝团体积极引导,及时发声,负起相应管理责任,以协助营造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这个是必须的也是必然需要肩负起的社会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目前来说,根据笔者实际作为娱乐法律师服务文娱公司经验来看,这些规定如何实操落地确实存在一定实操难度,因为粉丝的数量以及群体规模确实难以控制,而作为明星工作室本身并没有什么实际的管理权限,仅仅做到的就是示范引导,如果想要完全起到净化的效果,那显然需要网络平台、公安机关多管齐下,共同配合,笔者个人观点是,除了平台和明星以及明星工作室之外,适当时候,公权力机关也应该一并介入,对于严重侮辱诽谤,涉嫌人格权侮辱的某些人追究法律责任。
虽然实话实说,经纪公司管理明星后援粉丝会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但是不代表经纪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本律师建议经纪公司应当在后援粉丝会建立内容审核、发布机制,并与粉头们建立管理关系,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参与管理的粉头们实施奖励,惩戒分明,对于发布违规内容造成经纪公司和明星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进行法律手段的追偿。而对于很多 “黑粉”需要重拳整治,经纪公司应当积极与平台方保持不定期的密切沟通机制,平台方须进行相应处置,避免产生大范围骂战、拉踩、互撕等不违规行为。
五、共建良好演出生态
(十五)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优质演出产品和服务,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培育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剧(节)目。
(十六)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营业性演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文化市场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十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的执法检查,做好营业性演出的日常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八)行业协会应当完善演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自律规范,建立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和管控机制,对违法失德演员进行评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及演员实施自律惩戒和行业抵制。
(十九)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积极向上、繁荣有序的演出生态。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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