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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时怎么界定“上下班途中”?

2018-01-19 花姐 北京律师郭庆元












图片文字摘要: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该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呢?

 我们看一个案例:2017年3月30日下午,正准备下班的谷小琴听说女儿肚子疼,遂决定绕道先去药房买药。不料,在绕道后,她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谷小琴放弃平常上下班路线为了私事而绕道,属于“上下班途中”吗?我们认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究竟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视绕道的原因而定。只要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如因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都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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