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14日起施行!盘活苏州“绿水青山”的新“办法”来啦!
生态补偿是平衡经济发展
与生态保护矛盾的重要政策探索
也是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早在2014年
我市就出台了全国首部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
从制度上为生态补偿工作提供了保障
据了解,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是苏州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补偿对象给予经济补偿而设立的资金。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的原则。
据统计,截止到2018年
全市累计投入生态补偿金84.7亿元
那么新的《办法》有哪些值得注意的点呢
小编这就带大家来看一看~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农业、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
根据规定,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镇(街道)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镇(街道)人大批准后实施。在村级落实好生态保护责任的前提下,生态补偿资金可作为村级可用财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据了解,《办法》自2020年2月14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4日制定的《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苏财农字〔2011〕208号)、2015年1月27日发布的《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字〔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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